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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難點的通知
國稅發〔2018〕13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根據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根據本通知認定的合格非營利組織,公司的合理避稅方式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一)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設立或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公共服務政府機構、世俗寺廟、世俗院校以及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性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娛樂活動的;
(三)取得的所得,除與組織有關的適當費用外,應當用于登記批準或者規章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表演藝術事業;
(四)個人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再分配,但不包括適當的工資支出;
(五)依照登記批準或者規章制度,撤銷組織后剩余的個人財產用于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登記管理行政機關采取轉移到與該組織具有相同物理性質和主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發布新聞稿的;
(6)投資者對投資于該機構的個人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天津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機構以外的聯合體法人、第三方及其他組織;
(7)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允許重新分配組織的個人財產。其中,人員工資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周邊地區同行業同類型組織工資水平的兩倍,公司合理避稅辦法的社會福利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八)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生產成本、費用和傷亡人員,應與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生產成本、費用和傷亡人員分開核算。
2.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注冊的非營利組織,符合條件的,應向所在地省級稅務縣、市政府申請免稅資格,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注冊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向所在地市、縣級稅務縣、市政府申請免稅資格,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按照上述財務管理,財政、稅務機關共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不定期公布。
3.申請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公共服務政府機構的組織規則或者世俗宮觀、世俗高校的管理模式;
(3)非營利組織注冊其護照的信函;
(四)上一年度私營企業及其使用情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娛樂活動的詳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薪酬及薪酬狀況專項調查報告,包括薪酬制度、人員整體薪酬及薪酬水平、工資福利占總額比例、最重要人員(至少包括薪酬及薪酬水平前10名人員)的薪酬及薪酬數據;
(六)具有專業知識的中介機構的最近一年
和審計委員會;
(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公共服務政府機構、世俗寺廟、世俗高等院校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表演藝術或非營利性娛樂活動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成立或注冊的非營利組織應在申請前夕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和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材料,不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申請復審。如果他們不申請復試或者復試不合格,當他們的免稅優惠資格到期時,系統就會過熱。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審查應當按照首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同時進行。公司的合理避稅方法
5.非營利公司組織的合理避稅方法必須同時進行稅務登記,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規》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已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前提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月的第九天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仍符合免稅前提的,應當履行違法繳納義務;沒有違法繳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已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被撤銷,剩余個人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中小企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在日常管理步驟中,相關機構如發現享受本公司優惠避稅方式的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前提,應提交已批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機關審核。
已批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機構,應按本通知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者,本年度不享受稅收優惠
。
六、已認定享受免稅的外商投資非營利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本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一)登記管理行政機關在后續管理工作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步驟中提供欺詐數據的;
(三)繳納的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丙級或四級;
(四)允許通過關聯或不關聯的交易和公益娛樂活動,轉移、隱匿或重新分配組織的個人財產;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娛樂活動。
對于因上述第(1)至(5)項規定的條件而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機關仍將在比賽后一年內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財政稅務機關仍將接受對上述第(6)項規定的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非法履行支付責任;繳納不違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前夕予以追繳。
七、各級財政稅務機構及其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條例》、《行政事務監督法》等主管部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移送檢察機關。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端痉ú俊⑸虅詹筷P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難點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