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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發表文章,宣布取消第二批152個政府機構指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括18個涉稅項目。加上2015年10月底發布的第一批29個取消
稅務審查
批事項,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發文取消47件最需要審批的涉稅事項。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152件機關指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機構要抓緊取消項目的后續管理,加強現場管理和控制,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的項目,進一步簡化政策,明確總體責任和管理辦法,做好跟蹤、監督和管理。
清理了部門規章和學術文件對國民、財團法人和社會團體設定的審批項目。今后只能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明確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機關指定的撤銷事項不應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尚未制定立法、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對于未制定立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合理避稅的企業,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附圖: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二批
主管部門指定的大多數行政審批項目的索引
(18稅務相關事項)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企業合理避稅辦法》指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指標
(29稅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