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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領事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中華民族“走出去”戰略特別是“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和一人出國開展融資、經營、管理等娛樂活動,申請發放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并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人數大幅增加。為了幫助“走出去”的中小企業和一個人更好地享受稅收條約的優惠待遇,有必要改進和完善原有的明確規定。
新聞稿包含以下三個主要特征:
第一,導演級別已經下放。開具稅務居民證的權限由市稅務機關下放至縣稅務機關,提交的信息也進行了簡化,如取消原完稅證明等。
二是規定并發操作的時限。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稅務居民證并加蓋印章,或者以不予出具為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需要咨詢下級稅務機關的,應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突出公共服務的定位。稅收協定另一方主管財政的政府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聞發布的有關程序兼營,并做好相關公共服務的管理。
策略翻譯如下:
商務部
關于頒發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40號
根據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它》
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所得稅法
《它》
實施立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它》
實施立法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內部融資、經營管理,為公共服務的中小企業和一人提供勞務和娛樂活動,為《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見附件1)的發放提供便利。有關事宜的新聞稿如下:
1.中小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內部簽訂的所得稅避稅的稅收協定(包括與澳門、香港和臺灣省簽訂的稅收安排或協定)、航空公司空公司協定的稅收規定、航運協定的稅收規定、摩托車運輸協定的稅收規定、國際運輸收入互免或換函的稅收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優惠
二、申請人向縣主管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
中國所得避稅居民的中小企業全境內和境外分支機構,應通過其政府總機構向政府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伙中小企業應當以申請人身份向中國居民合伙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可以在構成我國稅收居民的任何陽歷中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
四、申請人申請發放《稅收居民證》應提交以下通知和資料: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通知書(見附件2);
(二)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支付匯票及其他憑證的情況;
(三)申請人是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中產階級、個人經濟發展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嘲諷居住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資料、描述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請人為無住所人員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提供在中國境內特定居住周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證明資料、說明材料或其他材料;
(5)當地和國外分支機構通過其政府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應提供得分政府機構的注冊情況;
(六)以中小企業中國居民為合伙人申請合伙時,還應當提供中小企業為合伙人的登記情況。
以上填寫或提交的信息應為英文。如果相關資料復印件為中文文件,應同時提供英文譯文。申請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信息函,但信函應加蓋申請人印章或數字簽名,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檢查副本。
5.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事后應當按時受理;資料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反復使用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細節。
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明確規定,結合稅務登記、全國戶籍和居住周確定居民身份。
七、主管所得稅的避稅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月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主管《稅收居民證》并加蓋公章或不予出具書面通知給申請人。
主管稅務機關難以準確判斷居民身份的,應當立即調查,并向下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調查并向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月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
八、主管稅務機關或下級稅務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難以做出判斷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需要補充詳細資料的應重復使用書面通知。上述管理期間不包括申請所得稅逃避者補充信息的周。
九.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簽發的《稅收居民證》的編號,編號文件格式為:金融政府機構字符(前7位)+日期(4位)+編號(5位)。“日期”是指簽發《稅務居民證》的公歷年度,“序號”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當年簽發的自然序號。
< 所得稅避稅p>十、對方主管財政的政府對稅收居民證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結論,申請人應提供書面說明和稅收居民證樣式,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明確規定予以兼任。
十一、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擴大或改進公共服務方式,提高信息技術水平和權利主張,為申請人享受稅收條約的優惠提供便利。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開具《居民稅務師證》的申請人的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幫助其降低征稅的可能性。
十二.本新聞稿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商務部關于做好我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簽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商務部關于做好我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簽發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商務部關于印發外商注冊資本持有居民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1.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
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通知
商務部
2016年6月28日
網址:
相關政策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