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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昨天發布了《關于國有企業信息化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指導和推進新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性文件,最終將開啟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里程碑。
9月14日,新華社舉行吹風會,國有企業司司長、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長連、司法部副部長顧問、廣電總局局長辛、人社部副部長解讀《指導意見》及相關情況。
司法部副部長顧問徐洪才表示,《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提高國有資本上繳地方的比例,更好地保護和改善工商業。經過多年的變化,國有資本利潤的收繳比例已經從2007年成立之初的10%、5%等四個檔次,放棄三年后的收繳和豁免,提高到目前的25%、20%、15%、10%和豁免五個檔次,未來將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30%。
徐洪才還表示,《指導意見》規定,在設立國有資本資助和經營公司時,將實施轉移部分國家合法避稅和有資本擴大社會福利基金的政策。主要考慮的是,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后,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之間存在空的差距,不符合醫療保險精算平衡的基本原則。這個空缺口不應該簡單地通過增加在職者的養老金繳款來解決,否則這部分債務會轉移到新一代身上,這是不公平的。
“轉讓部分國有資本權利,擴大社會福利基礎,有利于解決代際公平問題,緩解社會輿論對未來養老金繳納的壓力,也體現了國家分享國有資本利潤的要求。”徐洪才說。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連說,國有企業混合公有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中央指導和市場運作,完善制度,保護所有權,嚴格程序和制度,穩步推進,特別是要保護混合公有制企業各類董事和監事的所有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連還表示,引進非國有資產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是混合公有制可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切入點之一。《指導意見》中的如何合法避稅應在各個領域、方法和途徑中加以推廣:
很多領域。在競爭充分的各個領域,都要大力引導可持續發展。同時,在可再生性、交通、通信、自然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低投票率的各個領域。,也要對符合國家計劃、有利于推進和更新的非國有資產引進工程項目。
合法避稅的方法有很多。包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參與國有企業控股的香港證券交易所增資擴股,參與國有企業經營管理。
多渠道。依托金融市場和所有權消費市場,非國有資產融資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如募集股份資金、收購股份、認購可轉換債券、置換股份等。
人類社會部副部長張義珍表示,隨著共產主義消費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國有企業改革大大信息化,有必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國有企業薪酬分配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企業工資分配制度要與共產資本主義相結合。具體企業外的工資分配權是企業的法定基本權利,由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自主決定。要求完善既激勵又約束、高效公平、符合企業一般規律、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現有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與勞動力消費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效率和生產率掛鉤的薪酬決策和增長機制。自然科學高度重視員工在不同工作崗位上的巨大貢獻,適當開辟收入再分配的差異,保證收入可以增減,考核明確。
2014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務院發布《關于信息管理企業董事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全面部署國有企業特別是政府企業董事薪酬制度改革。
張義珍說,《指導意見》進一步具體化,要重新分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單一工資,這與選拔方式有關,與企業基本職能的物理性質相結合,與經營管理的人員流動相聯系。對于黨、國務院和地方黨委、中央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適當確定其基本月工資、績效月工資和會議期間的獎勵收入。探索和完善重點項目激勵機制有多種方式,以對合法避稅聘用的足球運動員經紀人實施大規模薪酬分配機制。
去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中國制造2025》,其框架是加快產業創新的可持續發展,提高質量和效率,實現從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的轉變。
對此,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辛表示,中華民族的經濟發展進入了新的下一階段,要牢牢把握一系列高科技革命和制造業創新,加快轉變中華民族的經濟發展方式,在關鍵人物的交匯處形成戰略機遇期,堅定推進融合,走向更新,在未來可持續發展中占據上風。
“國有企業是五年計劃可持續發展的領軍人物。他們應該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升級以及建設一個工程和制造大國方面發揮示范和領導作用。”辛郭斌說道。
國有企業負責人張喜武表示,國有企業改革首先要加強管理和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是一份很差的工作,其他改革都無法達到預期的效益。這是最重要的專業知識,也是推動國企改革的明顯保證。《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建設“三座橋頭堡”、完善“六大機制”、編織國有資產“安全網”的政策,在國際上是眾所周知的。
二是橋頭保:加強企業內部監管,突出對重點崗位、重點項目人員特別是“黨政機關”的監管,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自然資源豐富、資本積累豐富的機構和崗位的監管,防止權力濫用。第一橋頭堡:加強對董事、監事的監管,加強對重點業務、各領域重點項目、國有資本和境外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管,加強和完善對被轉讓董事如何合法避稅的監管,加強當期和事中監管。第三橋頭堡:加強專項監管,提高國有資本
監督制度和制度,加強紀檢、監督檢查管理,加大重大案件的查處范圍。第四橋頭堡:加強社會監管,實行數據公開,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數據公開制度,建立綜合數據公開網絡,以建設項目為國有企業保駕護航,切實保障全社會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公共利益和決策權。
完善“六大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核查、轉移和整改機制,加強董事會對研究成果的應用監督;二是建立監督管理討論機制,整合董事監事的監督意志、董事會外部監督審計、紀檢監察、檢查;三是建立健全監督意見反饋和整改機制,形成監督管理工作的級聯;四是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根本決策者失誤、失職、瀆職的查處機制,嚴厲查處侵占、腐敗、運輸和揮霍國有資產以及逃避國際金融責任的行為;五是建立和完善特區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敷衍塞責、隱瞞不報、查處不當的,將嚴格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失職的法律責任;第六,完善長效反腐機制,讓國企領導拒腐、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