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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記賬是財務人員經常遇到的情況。為了讓財務人員避免某些涉稅的可能性,幾周內對借條的記賬問題做了一個解決方案。
1.什么是白條?
但白條指的是財務上的非正式收據,即未經授權的票據和黑尾收據。邊肖認為:白條不是發票,沒有發票的叫白條。至少這個觀點不是很被一個人認同。至于什么是月票,什么是未授權票據,還是有一定權利的。每個企業對“月收入”的理解都不一樣。例如,每個企業都應該為員工的借款行為填寫一張“借條”。這張“借條”可能有一些規定和樣式。事實上,只要公司履行了一定的授權和審批程序,單憑邊肖認為這不是白條,那么是什么因素使白條出現呢?紙上的文字證明打印的已付現金或交付的貨物作為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這是明顯的白條,即使用發票時使用的非正式收據。那么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在杭州的財稅網上逃避監管或者偷稅漏稅的行為。
2.欠條主要發生在哪些業務上?
1.說到承擔責任,一個人收到的福利費、吊唁費、喪葬費、差旅費補貼、會議費、一個人的勞動報酬、租用和出租個人財產所支付的地價、向一個人借款所支付的貸款、在集團門店購買各種運費,都是企業發生的費用。但是,由于付款只有一個人,在公共政策中開具發票既困難又不容易
2.企業的小規模免票行為,如出租車費、小規模項目建設費、長期人工費、小維修費等。,這些債券的售價相對較低,有些可能只有幾美元,所以很多都沒有債券。
3.不存在公司以外的購票行為。比如稍大一點的企業,可能有自己的外部小賣部,可能會把一部分開支用于員工的福利,另一個機構可能會把它作為業務娛樂支出。所以,如果沒有債券,這部分很可能會在借條里交代。至少是在公司授權審批程序中進行會計處理。
4.還有,即使是大量的經營行為,企業需要開具發票卻由于各種因素沒有取得發票。(這個情況就不討論了。)
備注:對于上述非票行為較多的單位,他們正在尋找不相關的報銷發票,邊肖不支持也不批準,因為這顯然是一個法律法規難以堵塞的安全漏洞。但我國完整的稅務審批、管理、稽查是分開的,你可以審批但不一定不通過稽查查出來。
三、借條錄入的主要負面影響:
“白條分錄”主要對會計確認產生負面影響
金融事務
既然世界上的企業所得稅都是“白條”,那么就必須進行一個新的商業比較,就是把企業的一定資本換成“白條”,如果用非正式收據當發票的時候說是“白條”,那么
金融事務
考慮借條對費用和所得稅的負面影響。(詳細分析如下)
四、涉及欠條的主要立法和規定:
1.《
政府采購
它明確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的明確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拒絕不真實、未經授權的原始憑證,并向單位主管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銷售產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管理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娛樂活動,應當按照明確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買、銷售產品、提供或者接受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中所發生的收付款項。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銷售產品、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收取現金錢包用于內部經營管理。付款人應開具發票;同樣,發票只能從付款人到錢包開具。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凡從事制造、經營、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接受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娛樂活動支付現金時,均應從錢包中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要求更改商品名稱和金額。
6.《中華民國杭州財稅網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和其他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相關費用,是指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適當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原則,應當計入當期資本生產成本的適當長期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商務部令第23號《金融機構現行有效過熱廢止法律指標》(2010年11月29日發布)(以上僅列討論)。
9.《企業所得稅抵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相關標準明確規定,可以抵扣的費用必須與從實物性質和來源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稅務審批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如需杭州財稅網稅務機關要求,應提供充分有效的能證明其可信度的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與杭州財稅網經營、管理、娛樂活動相關的適當差旅費、會議費、監事費等,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責任人提供經證明的資料,應能提供證明其可信性的權利證明,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5.最后“白條”造成的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早已廢止,第四點所列目標真的存在嗎?因為明顯有“稅前可扣除的白條費用”的說法,而且可能還是很貼切的,所以很多解釋都是以國稅發〔2000〕84號為依據的,如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仍然有效,可以仔細分析一下杭州財稅網第44、52條。明確規定“有效憑證或資料”和“授權憑證”是在不同費用的廣義上使用。通過對比,我們可以推杭州財稅網“無發票的商務招待也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只要有效證明或資料沒有說需要權利證明”,52“權利證明”應該理解為發票,即沒有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六、現在的“企業所得稅抵扣辦法”早就取消了,但企業里總有白條,財務人員如何把握?
首先要認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法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適當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原則,應當計入當期資本生產成本的適當長期支出。按照這個規律推理:只要是現實的,有資格的,與長期制造、經營、管理、娛樂活動有關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不強調發票!既然沒有說清楚,我們可以從中推導出,即使是“白條”,只要符合這樣的要求,也是可以扣除的。稅前扣除不超過“白條”。
由于是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所以我們完全同意所得稅的立法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為即使沒有發票,也是違反“白條”的
政府采購
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可以處罰,但顯然這個支出要按照所得稅法扣除!但對于抵扣問題,很多金融中介在稅務機關進行財務認定或征稅的過程中,仍然采用“開不開發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