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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克拉克多次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在中華民族共產主義消費市場體系下,以非法支付為目的,追求大股東利潤最小化,必須要求企業大力研究涉稅業務,合理履行支付責任,達到支付生產成本更低、稅負最輕、涉稅可能性為零的目的。作為一個稅收高的啤酒企業,稅收籌劃不應該進入董事會的視野。
一、啤酒企業稅收籌劃的標準和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既能消除合理稅負,又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取向和合理節稅政策的娛樂活動。所以,納稅準備的首要標準是正確的,結果應該是增加企業的財務研究成果。該制度在明確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應全面,并隨著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而積極修訂。啤酒企業稅主要來自三個部分,一是銷售稅,二是增值稅,三是個人所得稅。特別是在銷售稅和增值稅方面,國家研究院還專門針對啤酒企業出臺了稅收法規。啤酒企業的主導產品雖然屬于高稅率產品,但有一定的內部空稅務準備。本文結合啤酒企業的特點,研究了“三項增值稅”在稅收籌劃中的一些具體做法。
二、啤酒企業的納稅籌劃方式及其在
做好啤酒企業的稅務準備工作,要求我們掌握與啤酒企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知識,全面熟悉啤酒企業的工作流程和會計核算,深入分析稅務準備的內部空。經濟發展的業務一旦發生,已經發生了頻繁的付出責任,做好準備已經來不及了。只有運籌帷幄,才能勝千里之外,而稅收準備計劃必須至關重要。因為以前的稅制是頒布的,所以我們可以準確地預測一個經濟發展業務帶來的稅收結果。這就要求我們在不負面影響業務管理的情況下,對工作流程進行重組,從而達到節稅的視覺效果。以上用具體案例說明。
1、巧妙利用極端稅收來改變價格。某啤酒企業推出一款新產品啤酒,生產成本1100元/噸,有兩種價格方案。方案A每噸酒價格定為3029元/噸,方案B定為2999元/噸。啤酒銷售稅包括兩個層次。每噸酒營業額3000元的營業稅為220元/噸,每噸酒營業額3000元以上的營業稅為250元/噸。假設不考慮其他類似情況,我們對這兩個方案的三個暢銷書做如下比較研究:
方案一:三好銷售每噸酒=3029-1100-250=1679元
方案B:每噸賣三款好酒=2999-1100-220=1679元
A和B的售價不同,但企業獲得的三個暢銷產品幾乎是一樣的。顯然,同樣栽培品種的啤酒,在高價出售時,無疑會有很大的競爭力。兩種方案的優劣一目了然。進一步思考這個方案,如果在定價的時候把售價定在3000元到3029元之間,企業不僅失去了價格優勢,而且還合理的節稅,賣三好東西不如方案b。
2.構建首次取款流程。到目前為止,為了增強啤酒企業的競爭力,客戶通常支付啤酒包裝材料的押金,啤酒企業向客戶提供包裝材料進行周轉。對此,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明確規定,出租出借包售運費收取的保證金,單獨審計的,不計入流轉稅。但是,對于因未返還包裹而返還的保證金,應當按照包裹運費的適用稅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進一步指出,包裝保證金征稅中的“文件”規定為一年以內,超過一年征收的保證金,無論是否退還,均計入流轉稅。國稅發〔1998〕228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費,如不退還賣方,應確認為收入。為加強應納稅所得額的管理,企業收取的包押金超過一年(12個月)仍未返還的,應在到期日確認為屬于當年的收入。以上四個文件說明,啤酒企業的包押金文件一年不退,不僅要征收合理的節稅增值稅,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截至目前,一家20萬噸啤酒企業合理節稅行業的包裝材料存款一般在8000萬元左右。一些企業采用年票交換來消除合理的稅收,但他們經常被人群淹沒。而且因為客戶幾乎不會按照企業要求同時做,一般會有10%以上的存款單據,按照這個計算,應付稅款會達到300多萬人民幣。事實上,完全交換門票并不一定
行政機關批準,因為長期退出必須伴有收回包票的步驟。到目前為止,啤酒企業數量普遍較少,都實現了IT管理,但包裝材料和包裝對象的存放還是模擬了工藝的生活習慣,實行收據管理。如果由于合理的節稅,包裹存款和包裹物品都在it中管理,客戶仍然持有存款和包裹收據,但持有類似銀行存折的賬簿。當客戶退包時,系統會對押金和包裹物品進行核對并進行支付,然后根據客戶的需要立即進行新的收費,并將取款記錄打印在客戶存折賬簿上。每個月IT系統根據單據中記錄的統計數據打印取款和收費的流程,財務部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機構檢查。只要客戶退包,系統就完成了現實的退換貨程序,解決了企業面臨的困境。客戶超過一年未退包的,企業應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制定法律法規,將唯一的包賣給客戶,并將包押金結轉至金融機構審批支付。這種做法不僅減輕了合理的稅收負擔,而且加強了人員管理。
3.更改返利支付方式。隨著啤酒競爭的加劇,企業往往會向零售商支付大量回扣,以順利銷售管道。為了提高零售商的質量,回扣一般與零售商完成的銷售額掛鉤。每個月底,財務部根據合理的節稅退稅政策計算并提取銷售折扣,然后結算給客戶。針對商務部發布的《關于增值稅幾個明確問題的明確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通知,明確規定:“(2)納稅采用折扣方式出售運費。如果在同一張單據上分別注明了營業額和折讓金額,則可以按照折讓的營業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折扣金額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國稅函發[1997]472號明確規定:“1 .如果在同一個銷售單據上注明了營業額和折讓金額,可以按照折讓營業額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折扣金額單獨開具發票,折扣金額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二、向買方出售運費的返利,在個人所得稅前不予支付。”這說明當場支付的折扣不能抵消收入,少交增值稅,同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消除合理的稅收負擔,有必要完善退稅方案。具體措施如下:月初,根據零售商的銷售額,計算返利金額,輸入計算機系統自動化作為返利金額,供客戶后期購買葡萄酒。同時,在系統中設置每瓶啤酒的單瓶低于投票日的售價。設定低于售價的目標是為了保證售價不會過低,從而導致金融機構構成對新計稅價格的核定。單瓶低于售價=組分計稅價格=(成本價+營業稅)×(1+生產成本利潤),啤酒生產成本利潤為5%。客戶在每個投票日享有的折扣金額等于剩余返利金額減去葡萄酒購買數量乘以低于投票日的售價,并根據需要扣除折扣金額。由于折扣金額顯示在同一個銷售單據上,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同時減少。隨著售價下降,每噸酒售價在3000元以上的栽培品種售價可能會降至3000元,從而享受30元的營業稅減免優惠。對于退稅超過1000萬的大型啤酒企業,一年可以節約稅收400多萬。
4.器具折扣的貨幣化。啤酒企業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往往會出臺“買幾送幾”的促銷政策。按照法律規定,銷售稅和增值稅按照“合理節稅銷售”中“無償給他人”的原則計算征收。同時,法律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折扣銷售可以從收入中扣除,并依法少交增值稅。即在同一張單據上分別注明營業額和折讓金額,根據折讓后的合理節稅,即可為營業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折扣金額都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以上,我們用模板來研究企業的推廣和娛樂活動。假設一家啤酒企業每瓶啤酒的銷售價格為2元,生產成本為1元,每瓶12瓶,顧客購買100瓶酒。方案A為客戶每次購買提供一瓶,企業按1200瓶開具發票。文件中的總價稅是2808元,另外給客戶100瓶酒。方案b給100瓶啤酒打2.34元的折扣,只能按市場價購買。投票日,企業銷售的瓶子數為1300瓶,文件包裝反映的價格和稅收總額為3042元。第二種行為體現為紅字價稅合計234元,單據最終價稅合計2808元。
客戶收入對比:
方案A中,客戶購買葡萄酒具體數量= 100×12+100×1 = 1300瓶,客戶支付總額= 2×100×12×1.17 = 2808元;
方案b中,客戶購買葡萄酒具體數量= 100×12+100×2.34÷(2×1.17)= 1300瓶,客戶繳納的合理節稅= 1300×2×1.17-100×2×1.17 = 2808元。
對于客戶來說,這兩種方案沒有區別。
假設兩個方案B每噸酒營業額超過3000元,按250元/噸換算后每瓶營業稅為0.1元,對比啤酒企業收入:
方案A啤酒企業收入= 2808÷1.17-2×100×0.17-1300×1-1300×0.1 = 936元
方案b啤酒企業收入=2808÷1.17-1300×1-1300×0.1=970元
與方案a相比,方案b增加利潤34元。由于方案b售價較高,也可能享受售價降至3000元的收益。營業稅只按照220元/噸的國際標準征收。因為方案A中存在等價出售的問題,所以對于等價出售部分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稅。
5、主輔分離科政令。為了方便客戶,啤酒企業一般會設立外部運輸政府機構,幫助客戶運輸。對于這種混合銷售的情況,收到的運輸費用應該等于支付增值稅的額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符合下列前提條件的預付保險費不屬于額外費用:1 .承運人的保險費單據發給買方;2.繳稅時將單據轉移給買方。因此,如果企業將運輸政府機構單獨注冊為鐵路公司,然后按照前述明確的規定經營啤酒運輸,那么原來收取17%增值稅的運輸費可以改為3%增值稅。運輸企業分離后,每年的登記和相應的管理費用會增加,同時失去了購買摩托車燃料、零部件和修理費抵扣進項稅的機會。該方案要求運輸量達到一定高度后才會帶來經濟效益。因此,企業只有通過詳細的計算和比較才能做出決策。
作為企業,非法支付是光榮的責任,但企業也必須對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有深入的了解,因為執行
有利于企業商業價值的最小化,有利于規范企業的支付行為,有利于法律法規目標的實現,有利于完善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有利于企業研究和應用
與非法支付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