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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國家研究所
我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辦理個人所得稅必要性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結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發生的實際費用,未取得合法憑證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取得合法憑證時,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在上述明確規定中,“計入稅費成本”是指計入當期取得憑證的稅費成本,還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稅費成本?如果避稅結果計入實際年度的應稅成本,是否有周限制?另外,房地產避稅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是按年結算,還是按項目計算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解決方案]
國家研究所
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關于處理必需品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結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發生的實際費用,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實際取得合法憑證時,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研制產品完成后,中小企業可以在完成年度
選擇在最終結算和支付之前確定應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期,不得延誤。已完成開發的產品在完成年度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成本的,主管稅務機關無權確定或批準應納稅成本,并按明確規定支付變更,并按“
“明確處理這件事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房地產中小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以年度為基礎
。產品開發完成后,按規定計入應稅成本,即實際支出應取得合法憑據。對于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實際取得合法憑證時,按照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到目前為止,等待實際獲得合法證書沒有星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