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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
為落實中國政府內部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現就稅收協定關于股息、貸款和使用權的規定中確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關難點公告如下:
1.“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收入或收益產生的基本權利或個人財產擁有財產權和主權的人。
二、確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應根據本條所列的環境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研究。一般來說,以下環境因素不利于確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地位:
(1)申請人有責任在收到收入后12個月內向第三國(周邊地區)居民支付50%以上的收入。“責任”包括約定的責任和支付款項時沒有約定責任的事實。
(二)申請人的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實質性管理娛樂活動包括制造、代工、管理等實質性娛樂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當根據申請人履行的基本職能和承擔的可能性來判斷。
申請人的實質性金融控股管理和娛樂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管理和娛樂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管理娛樂活動的金融控股管理娛樂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管理娛樂活動的,其他管理娛樂活動不夠明顯的,不構成實質性管理娛樂活動。
(三)其他國家(周邊地區)不征稅或免稅的有關收入,或稅收但具體
非常低。
(4)債務人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金額、匯率、簽約周等類似的利息或利息合同。除了產生和支付貸款的利息合同之外。
(5)除著作權、專利權、新技術等權屬轉移合同外。使用權產生和支付的基礎上,申請人與第三方之間存在著與版權、專利權、新技術等有關的所有權或財產權等各方面的轉讓合同。
3.當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收入為股息時,雖然申請人不滿足“實益擁有人”的前提,但持有申請人100%股權的人必然或間接滿足“實益擁有人”的前提,屬于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應視為“實益擁有人”:
(1)上述符合“實益擁有人”前提的人因申請人屬于居住國(周邊地區)居民;
(2)雖然上述符合“惠及所有做賬報稅人”前提的人不是申請人居住國(周邊地區)居民,但間接持股情況下的人和內層都是合格人員。
“符合‘實益所有人’的前提”,是指根據本公告第二條的明確規定,經綜合研究,具有‘實益所有人’的身份。
“符合條件的人”是指當該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居住國(周邊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利益與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利益完全相同或比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利益更大的折扣。
4.當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收入為股息時,不需要根據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的環境因素進行綜合研究,需要確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締結對方中央政府;
(2)為另一方居民并在另一方香港證券交易所的公司;
(三)另一方居民;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申請人由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權,且間接持有股權的,其內層為中國居民或對方居民。
5.本公告第三條、第四條所要求的持股比例,應在取得股息前12個月內隨時達到規定比例。
不及物動詞中介人或指定收款人(以下統稱“中介人”)不是“受益所有人”。如果申請人通過中介收取收入,無論中介是否是對方居民,都不應對申請人“實益擁有人”身份的會計和納稅申報過程的判斷產生負面影響。
大股東以持有股權為基礎獲得分紅,債務人以持有物權為基礎獲得貸款,使用權出讓人以授予使用權為基礎獲得使用權費,不屬于本條所說的“代收收益”。
七、根據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的環境因素,在判斷“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區分不同的收入類別,公司
、資金流入記錄、監事會簡報、監事會決議、人力物力、相關費用、責任和可能性、利益合同、使用權合同或轉讓合同、專利登記和認證、版權歸屬證明等。;在判斷是否是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中間人代收收入”時,應根據全權委托合同或指定錢包合同的信息進行研究。
8.申請人需要證明其具有“實益擁有人”身份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協定項下非居民稅收優惠必要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其中,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三條具有“實益擁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納稅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符合“實益擁有人”前提且符合條件的人。常駐國政府財務負責人出具的稅務身份證明(每周納稅申報流程的邊境地區);如申請人根據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具有“實益擁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請人的稅務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供必要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權的人,以及常駐國(周邊地區)所屬內層財務控制人出具的稅務身份證明;稅務身份證明應證明取得收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的稅務居民身份。
9.在責任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申請人不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單獨納稅的,責任稅務機關應將相關刑事案件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否定申請人的“實益擁有人”身份,應先征得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后實施。
做賬報稅流程十、雖然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但稅務機關負責人發現有必要適用稅收條約的主要目標測試規定或外國稅法明確規定的一般反避稅競爭規則時,適用一般反避稅的相關明確規定。
十一、《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規定》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規定》股息、貸款使用權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斷依照本公告執行。
澳門居民提供稅務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Mainland China使用澳門身份證明存在困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5號)的明確規定執行。
十二.本公告適用于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支付或扣繳債務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福利待遇的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受益權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受益權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會計與納稅申報流程/P >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