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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出租房產如何計算應納稅額?稅款應該什么時候預繳?
第一,根據“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本局發布的新聞稿(國家上海稅務規劃院)
金融事務
局2016年第16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將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二、根據《商務部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16號新聞稿),“第六條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根據本必要性需要預繳稅款的,應當在地價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或者在常駐房地產負責人的固定行政機關批準的期限內預繳稅款。
第七條上海市預繳稅收籌劃基金的計算
(一)納稅人以一般計稅方式出租房地產納稅的,預征稅款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房地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一人出租房屋外,預征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三)集團工商戶出租房屋,按下列公式計算預繳稅金:
應交稅金=含稅銷售額÷(1+5%)×1.5%
第八條他人出租房地產時,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a)出租住房: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