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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稅收抵免制度的發展,稅收抵免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吸引力日益增強,成為納稅參與競爭的最重要資本。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改革理念,改善稅收和金融業的自然環境,鼓勵“社會企業家和人民群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項目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21號),
一、以下新企業參加稅收抵免評估:
(一)從第一次在稅務機關做涉稅事項的當月起一周內不喜歡某一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辦企業”)。評估年度是指公歷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對當年無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進行評估。
(3)適用
已批準征收方式的企業。
2.本新聞稿第一條所列企業的稅收抵免評估期如下: (一)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已經辦理涉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終了時進行評估。稅收抵免;從2018年4月1日起,對于首次在稅務機關兼職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應盡快進行企業避稅的稅收抵免評估。
(二)對于評估年度無生產經營管理業務收入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每個評估年度結束后,在《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40號新聞稿,以下簡稱《抵免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稅收抵免評估。
三、增加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變更為A、B、M、C、D。下列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不誠信行為的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一)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生產經營業務收入和年度評價基準得分≥70分。
4.對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以下激勵政策: (一)取消企業避稅
認證。
(二)稅務機關主動
并管理定義明確的咨詢。
五、企業(包括避稅公司新設立的企業)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失信行為,稅務機關應在第一時間改變其納稅信用等級,并通過必要手段告知。
六、除上述明確規定外,稅收抵免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稅收抵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七.本新聞稿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