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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明確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高等教育特殊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件”);隨后,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首次發布了《關于耕地價格抵扣周等增值稅征管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86號新聞稿,以下簡稱“86號新聞稿”);2016年12月30日,司法部稅務管理司、商務部貨運勞動稅務司發布了《關于國稅發〔2016〕140號文件若干規定的政策解釋》(以下簡稱《140號文件解釋》)。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增值稅試點改革(以下簡稱“增值稅改革”)后,納稅人
國際融資
、房地產開發、高等教育特殊服務等。,以及財務的收集和管理等。
上述文件的倡議是要改革納稅人的相關改革和改革制度,特別是要提供
國際融資
納稅人對房地產開發服務具有最重要的指導意義。文久(中國)中小企業討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久”)對140號文件和86號新聞稿解釋和研究如下:
140號文件的政策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研究
金融
房地產開發服務
其他貧困,建筑零售業
研究
擴大合理避稅和簡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以來,部分納稅人對金融、房地產服務、扶貧服務、建筑服務等方面的增值稅政策有所質疑,并有相關政策訴求。140號文件和86號新聞稿于2016年初發布,解決了營地改革中幾個征收管理項目的難題。基于上述長期研究,針對140號通知和86號新聞稿的實施情況,我們建議納稅人關注以下重點項目:
注意“保本”的定義
140號文件明確規定“保證利潤、報酬、資金占用費和補償”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利息可以全額收回的投資收益,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考慮到國際金融產品的生態和可變性,
以及稅務機關公共政策的實用性,我們提請注意掌握“到期時明確承諾的利息”:
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的利息回收條款?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追息說明,是否略微體現了追息的可能性;并且對收回可能性的可能性進行了高度描述等。避免出現在公共政策操作中。雖然合同沒有約定到期利息的回收,但在可能性說明中寫明融資利息的回收沒有可能性或者可能性很低,導致稅務機關仍然判定其明確承諾了到期利息的回收,因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結合國際金融產品的實物屬性,提供支持保本和非保本融合的信息。
做好國際金融產品無保障利潤的解釋工作
對于國際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獲得的非擔保利潤,140號文件明確界定了不屬于貸款或貸款實物性質的收入。對于為國際金融產品融資的納稅人來說,是來自增值稅。
稅務負擔
從融資非保本盈利產品的角度來看,降低6%無疑比融資保本盈利產品更合適
增值稅
稅率。我們預見到納稅人可能會增加購買非保本利潤的國際金融產品,消費市場的主編也會進行必要的產品配置。
考慮到稅務機關對非保本利潤的判斷一般來自于國際金融產品明確的產品描述、可能性承諾等實質性判斷,而今天保本的定義明確定義為只要利息略有保證就保本。納稅人在購買非擔保國際金融產品時,不僅要關注非擔保利潤可能的交易和獲利可能性,還要關注非擔保國際金融產品的產品描述、可能性承諾、獲利獲取等合同條款,并關注相關個人稅收合理避稅的會計處理要求,以達到非擔保本質和方法的完整性。
關注后續決策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管理的行動
增值稅
納稅人的解釋
關于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140號通知明確說明,該增值稅應稅行為是指資產管理產品在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獲得的利潤所導致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同時,也很清楚: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收取的租金(費率)按照“必要的票價融資”征收增值稅;
利息收入來源于資產管理產品的資本貸款,按“利息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用于資產管理產品的資本性融資,則應根據所得利潤的物理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按照現行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從140號文件的頒布來看,雖然早已將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所獲得的資產管理產品利潤界定為人為因素的增值稅納稅人,但資產管理產品的運營更為簡單,資產管理產品呈現多元化、重疊化。帶來了資產管理業務增值稅憑證管理、單資本個稅合理避稅產品審核、多資本管理產品收支能否沖抵、140號文件公布前早就完成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否需要追溯等一系列財務困境。考慮到年初會計處理和財務處理的需要,我們理解稅務系統開發機構不會出具相關稅務文件或說明。為此,我們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密切關注稅務機構對本文的明確解釋和說明。
了解今年國際金融產品負差可能帶來的負面金融影響
140號文件明確了2016年1月至4月國際金融產品轉移的負差,可以結轉至下一支付期,沖減2016年5月至12月國際金融產品轉移的周轉。然而,今年被廣泛關注的國際金融產品轉移的負差能否確定
增值稅
今年在管理工作時代的清算功能(如退稅)沒有說明。
考慮到增值稅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支付方式,今年稅務機關可能無法準確、清晰地拆分和轉移與國際金融產品相同的負差增值稅,因此無法繼續
增值稅
系統下今年的清算功能。請注意這部分金融實務相對于增值稅制度可能發生的變化。
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應注意取得相關匯票
在
國稅發〔2016〕36號
在文件中,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為中央政府基礎和行政事務明確扣除的票價或支付給中央政府的農用地價格發行的財政債券,有權有效起草。雖然140號文件沒有權利和有效的匯票來解釋支付給中央政府的拆遷補償費用、后期開發農用地的費用和土地出讓的利潤,但從目前為止的農用地經營來看,我們建議在目前為止的原政策文件下合并。
國稅發〔2016〕36號
文件要求,應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管的(印)系統金融債券。對于支付給其他單位或一個人的拆遷補償費用,結合公共政策、拆遷協議、拆遷補償費用支付票據等運營情況(如錢包單位提供的獲取拆遷補償費用的票據/文件、金融機構的支付山及記賬憑證、一個錢包提供的已簽署的拆遷補償費用票據、個人身份證信件、金融機構的支付山及記賬憑證等)。)應準備證明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的可信度。
注意了解在會議場館設施服務范圍內,根據140號文件規定,“提供會議場館設施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在公共政策的運作中,“設施服務”往往表現為只為會議廳服務所必需的設施服務,即在提供會議場地的同時,還提供與本次會議密切相關的會議設施服務,如音效使用、會議安排、會議廳布局收集、場地清潔、器皿更換等,不單獨定價。此外,還有其他特殊設施服務,即在上述必要的相關設施的基礎上納入休閑、住宿等服務,為個人納稅服務,合理避稅。
從文九對140號文件政策制定的理解來看,我們的理解是,設施服務的范圍應界定為與會議廳服務相關的設施服務,即與會議密切相關的會議服務,不應單獨定價。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固定費率的行政機關已經在官網上明確要求在上述設施服務個人所得稅的合理避稅范圍內進行回答。基于此,敦促納稅人在第一時間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避免設施和服務的無限制擴張。
餐飲業應重視對外賣乳制品和乳制品的單獨審計
140號文件規定,休閑服務納稅人銷售的外賣乳制品,按照“休閑服務”征收增值稅,即仍規定貨運銷售應通過增加個人所得稅繳納合理的避稅價值稅,但返還休閑服務。
但嚴格來說,合理避稅還是需要對餐飲行業的外賣產品(只有餐飲企業參與制造加工的乳制品)按照銷售運費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因此,餐飲業需要嚴格區分外賣乳制品和外賣產品的區別,以便進行準確的核算和增值稅審批。
關注140份文件的申請和變更標準
140號文件明確規定“除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同時,“此前已免征或未征收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月末應繳納的增值稅。”86號新聞稿中還根據對納稅人有利的指引補充了實施時間,提請注意第二條的解釋,即140號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稅目的適用按以下方法辦理:
不改變不涉及納稅申報問題的審批;
納稅人原適用稅額高于140號文件規定的同稅目稅額的,經審批較多的銷項稅額,可以在次月月末沖減銷項稅額;
納稅人原適用稅額低于140號文件規定的同稅目稅額的,不予變更審批,自2016年12月底起按140號文件執行(該稅種屬于本期)。
納稅人為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收回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在改變那種難以恢復的狀態。
因此,對于140號文件涉及的中小企業,截至2016年5月1日的相關業務的稅務處理,應按照上述標準辦理,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應盡快按照自治稅務機關的減免稅申請程序辦理抵扣。
伴隨發生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法律程序得到了極大的推進。雖然有些政策的適用不夠明確,征管程序的各個方面都需要明確,但決策機構在實地考察和征收步驟停滯的情況下,仍然給予了積極的回應和反饋,為后續的增值稅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文九將不再關注中華民族增值稅改革和法律的政策和成果,并在第一時間做出解讀,歡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