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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妊娠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社會保障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天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國際標準,允許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同類行業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金融部門的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重疾醫療保險按其身體性質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如2015年廣州市今年實施的重疾補充醫療保險),由全體為企業工作或就業的職工繳納,可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和《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執行,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稅前扣除。
2.為員工支付的社區車禍傷害保單可以稅前扣除嗎?
回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同類行業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金融部門的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小規模合理避稅從業人員繳納的小規模合理避稅商業保險費。”
因此,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企業車禍傷害保單,如果屬于同類行業為員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單,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通過小規模合理稅前避稅進行扣除。
補充:根據
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相關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80號新聞稿)
本規定第一條,關于企業差旅費違規者車險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費,允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員工的醫療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回答:
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若干財務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
第6條規定:"根據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具體發生的有關規定,按照稅收規定應在
所得稅
對于以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較少的費用,經企業專項審批和說明后,允許追溯扣除,直至本年度項目發生,但追溯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因此,職工上一年度的醫療費用應在醫療費用發生時追溯支付至當年,但追溯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