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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海關總署廣西分署,國家稅務總局直屬海關,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局長代表處:
根據2018年6月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1-2020年天然氣進口和2010年初前“中東天然氣”項目的非住宅天然氣價格調整,進口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項目
現將《關于疑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9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進口天然氣稅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修改并明確通知如下:
三、本文件下發前,退庫手續已同時辦理,根據本文件明確規定,允許變更。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