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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小企業發生的適當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傷亡和其他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銷售產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管理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娛樂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必需品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因此,即使中小企業發生的費用未能按時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也不得在財務納稅申報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合法有效的憑證。在稅收征管工作中,許多
金融事務
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無法準確掌握法律法規中合法有效的證件。有哪些合法有效的證件?
合法有效證書的含義
法律中提到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最初出現在《稅收征管法》第19條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財務、
金融事務
根據部門規定,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建立賬簿進行核算和審計。會計憑證不僅是登記賬簿和會計核算的依據,也是稅收管理的基礎。合法有效的憑證要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一般是指在會計中定義的,可以用來證明經濟發展的業務事項發生的,由財務稅務備案流程具體證明,據此制定法律責任并登記賬簿,具有書面約束力的事項。狹義上是指法律法規所理解的合法有效的證明。
根據《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十九條規定,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立法、行政事務法規或者財政稅收備案程序的有關規定,且必須符合合法性和正確性兩個特征的憑證:
(1)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稅收政策沒有規定的,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立法和規定。
稅收征管
該法第3條規定,征稅和暫停征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和補稅應按照立法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事務條例的規定執行。
(2)正確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可信度,也就是說納稅人的收入支出已經具體發生了。
稅收征管
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帳簿、記帳憑證、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未經許可,不得偽造、變造或者銷毀。2.合法性是指娛樂活動符合制造經營管理的原則。根據《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適當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原則,應當計入當期資本生產成本的適當長期支出。
判斷合法有效證書的國際標準
在稅收征管中,判斷憑證是否合法有效是從稅收政策上理解和認可的,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國際標準:
(1)可信度:憑證中記錄或反映的經濟發展業務事項是納稅人的具體事件,不是偽造或欺詐經濟發展業務。
(二)合法性:證書記載或反映的經濟發展經營事項符合納稅人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原則。
(3)合法性:財務納稅申報流程憑證記錄或反映的經濟發展業務事項,以及憑證的關鍵形式,必須符合稅收政策。《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需要與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規定不完全一致的,按照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的規定計算。因此,稅務機關在判斷憑證的合法性時,應遵循以下準則:1。稅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政策有規定的,必須符合稅收政策的統一規定;2.稅收政策未規定或未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有規定的,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統一規定;3.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沒有規定,應符合國家其他法律法規。
哪些憑證是“合法有效的”
發票管理必需品第三條規定,本必需品所稱發票,是指在產品購銷、提供或者接受公共服務以及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據和支付憑證。目前,除發票外,稅收政策沒有統一規定其他憑證的品種和形式,主要遵循財務會計制度。在財務會計系統中,憑證的表達方式有很多種,根據其差異可以分為兩類:
(1)自制憑證是指納稅人外部自制的憑證,如會計憑證、材料入庫單、領料單、入庫單、發貨單、員工借款單、工資支付明細表、折舊計算表等原始憑證。這種憑證的形式很多,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也沒有統一的規定,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業務和對外經營管理的具體需要制定的。只要憑證記錄或反映的業務事項符合現實合法的國際標準財務納稅申報流程,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就是合法正確的。
(二)國外憑證,是從納稅人的內部憑證中衍生出來的。比如《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19條將其分為四類:1。現金支付給全國各地的單位或個人,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或
稅率
在代收范圍內,以單位或個人出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已付行政費或中央政府基金會發行的金融債券是合法有效的憑證;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現金,作為該單位或個人的收據,具有法律效力。稅務機關有收據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國代理政府機構的確認證明;4.商務部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在這四種憑證中,第一至第三種憑證屬于業務明細記錄或反映真實、適當的前提。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該法第20條規定,只有符合財政和金融部門的政策,才是合法和有效的。第四類證明是指納稅人除上述三項經濟發展業務事項以外的行為,由納稅人簽署或填寫的收據或書面材料。這種券有各種各樣的。只要憑證記錄或反映的業務明細真實、適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稅務機關此時可以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涉及國家管理的財務納稅申報流程的行為,提供相應的文件和批文;涉及民事行為的,提供相應的合同協議;如果涉及其他行為,材料應由第三方認證。對此如有疑問,要求納稅人提供經政府機構確認或中介機構認定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