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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簽了購房合同,批準了,交了契稅,卻被告知終止銷售。這種情況可以退契稅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具體。這種情況下可以退契稅,但需要契稅完稅證明。已繳納契稅購房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私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張博想在退休后選擇一所房子回家。作為賣方,張博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按時辦理了契稅的審批。然而,在處理房地產付款之前,張博在一次車禍中被告知,原來的房子主要是為了合理避稅而停止買賣,并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賠償。考慮到已經繳納的契稅,張博表示,賠償不足以彌補已經繳納的稅額。
對此,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購房者退房契稅問題的通知》(
稅務
國發〔2011〕32號)文件明確規定,有償
契稅
購買單位和個人,在登記退房前沒有變更房屋所有權的,退還已付款
契稅
;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已繳納的契稅不予退還。張博的身份并沒有因為房地產交易而被支付,所以他繳納的契稅可以根據申請金額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