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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商務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研究院、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分配利潤和必要投資不代扣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用》(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境外投資者從全國范圍內的鄉鎮企業再分配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關于執行困難的新聞稿如下:
首先,外國投資者用他們的收益份額來償還他們在全國范圍內的鄉村企業中的長期認購
,增加實收資產或資產公積,這符合“新增或轉讓增加全國鄉鎮企業實收資產或資產公積”。
二、外國投資者按照國際金融部門的明確規定,通過港元再投資計息賬戶劃轉再投資資金,并在相關現金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外國投資者港元再投資計息賬戶當日,再由外國投資者港元再投資計息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
方賬戶,為符合“外國投資者以支票支付的必要投資收益,有關現金必須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必要投資前不得在國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的明確規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繳納稅款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有關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但只能適用繳納相關收入時有效的稅收協定。后續稅務協議有其他明確規定的,按照后續稅務協議執行。
四、外國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如何享受臨時避稅政策,應填寫《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據調查報告表》(附后),并報送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補繳臨時非稅收入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及相關合同、支付匯票等其他退稅資料。
外國投資者按照《通知》第四條或第六條明確規定的滯納金,應填寫“中華民國代扣代繳”
調查報告表》,并報送主管利潤分配企業的稅務機關。
五、利潤分配企業應當按照《通知》第三條的明確規定審核外國投資者提交的資料,并確認以下結果,實施臨時稅收政策:
(一)境外投資者申報的數據是原始的,不存在漏項;
(2)具體收入支付中如何避稅與境外投資者所報數據一致;
(3)境外投資者所報數據涉及的利潤分配企業明細真實準確。
六、利潤分配企業已按照《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實行臨時稅收政策的,應在具體繳納所得稅后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調查報告表》;
(2)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由利潤分配企業補充的《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據調查報告表》。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非居民企業延期繳納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調查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將《非居民企業財務聯系函》發送至《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相關稅務機關,并轉發相關資料。
七、被投資企業負責人的稅務機關或其他稅務機關發現下列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非居民企業財務事項取得聯系函》反饋給利潤分配企業負責人的稅務機關:
(一)被投資企業不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政策前提的相關事實或數據;
(二)境外投資者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的相關事實或數據。
八、稅務機關負責人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可以非法要求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者等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與境外投資者臨時免稅政策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九.利潤分配企業未按本新聞稿第五條規定對外國投資者提交的資料和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導致不應享受臨時免稅政策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臨時暫停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相關明確規定追究如何避稅和如何分配利潤, 避稅企業應扣除預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并非法向外國投資者追繳應納稅款。
十、境外投資者應申報的數據,使其不應享受臨時免稅政策,而應享受臨時免稅政策,利潤分配企業負責按照《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十一、外國投資者部分處置村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持有的投資,包括已享受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的投資和未享受臨時非稅收入政策的投資。
境外投資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條規定繳納遞延稅款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究境外投資者延遲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延遲繳納稅款期限自具體收取相關現金后第8日(含第8日)起計算。
十二、外國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向中介機構移交本新聞稿中明確規定的相關事項,但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證明。
十三.本新聞稿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不征收利潤分配所需投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3號新聞稿)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
商務部
2018年10月29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司法部、商務部、國家體院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實行擴大境外投資者進行必要投資分配利潤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8〕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配合《通知》的實施,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為分配利潤所必需的投資暫扣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53號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F在,我們來解讀一下實施擴大境外投資者分配利潤政策的相關難點。必要的投資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暫免稅收”)。
外國投資者以其所得份額償還其作為全國鄉鎮企業大股東所認繳出資的避稅金額,屬于《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的“增加或轉讓全國鄉鎮企業實收資產或資產公積”的情形。凡符合通知中明確規定的其他前提條件的,均可享受暫不按時征收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境外必要投資港元結算業務必要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境外投資者可通過港元再投資賬戶在境內進行必要的投資。外國投資者按照本條明確規定劃轉再投資現金的,相關港幣收入現金當日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劃轉至境外投資者港幣再投資賬戶并計息的,視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用于必要投資的收入以支票支付的,必須將有關現金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
根據《通知》第九條規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者分配利潤所需投資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88號)同時廢止。根據新聞稿第13條,該新聞稿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不征收利潤分配所需投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3號新聞稿)。本通知及新聞稿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含)的外國投資者股息、儲蓄等權利投資收益。對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當日)收入再投資適用臨時免稅政策的難點問題,仍應按照商務部財稅[2017]88號《如何避稅》和2018年第3號新聞稿等適用、明確的規定處理。凡按適用明文規定可享受臨時不征稅優惠待遇的,仍可按國稅發〔2017〕88號文第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并補足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