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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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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體制改革相關征管難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16〕60號
省、市、自治州、省轄市稅務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如何節約:
為促進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將增值稅改為增值稅的體制改革(以下簡稱
關于娛樂服務后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按照本通知和《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改革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管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16〕2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付款人根據提供娛樂服務獲得的信用卡營業額,按3%計費,計算娛樂服務的應付金額,比例如下:
娛樂服務應付金額=娛樂服務信用卡營業額×3%
娛樂服務刷卡營業額,為支付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所獲得的包括稅和額外費用在內的所有價格。
三、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門檻的,免征文化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司法部關于如何節稅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中“出售服務、資產和資產票據”中“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