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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現發布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的必要性》(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新聞稿),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新聞稿《企業如何合理避稅》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改革行政事務審批制度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減免稅管理。
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簡單征稅,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015年第43號新聞稿,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違法、公開、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盡快受理和批準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新聞稿,減免稅分為核定減免稅和備案減免稅。核定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定的減免稅項目;備案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新聞稿,享受核定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交核定材料并提出申請,有違法核定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必要規定核定并確認執行;納稅義務人未按時申報或者未向有批準權的稅務機關申報批準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專業知識,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新聞稿也規定,納稅人可以違法享受減免稅優惠,但不享受且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
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減稅或者免稅,并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納稅人具體經營狀況不符合減免稅前提,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減免稅,在減免稅前提發生變化后未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在相關手續中未遵守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和執行其他減免稅的必要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