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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海關、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通知》(法海關〔2014〕37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廣西海關避稅項目科,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解決相當嚴重的產能過剩矛盾的監督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3]41號)中“實行公平稅收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信念,現就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次取消熱軋鋼板、冷軋板、帶鋼、棒材板材、型材、鋼繩、電工鋼等78個稅號的進口鋼材的保稅政策,這些產品幾乎可以在國外制造,總質量能夠滿足上游原材料中小企業的需求(具體產品形式見附件),取消加工貿易避稅方案下的進口鋼材保稅政策,從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于2014年7月31日前簽訂、2014年12月31日前進口的合同,允許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以保稅方式開展加工貿易。
二.除2014年7月31日前在區外設立的從事附件所列產品加工貿易的中小企業外,上述政策措施適用于綜合出口加工區和中國海關類似監管區域。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首個產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