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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聯合發布了修訂完善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教育部火炬中心、司法部稅務管理司、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司負責人就認定辦法細節回答了多位記者的提問。
1.修改鑒定方法的歷史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
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明確規定,2008年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認定辦法,并聯合設立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副組長,監督省級認定政府機構負責明確認定管理工作。鑒定方法實施八年來,整體運行穩定,視覺效果良好,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困難。一是各領域技術落后,部分行業尤其是現代零售業各領域技術嚴重匱乏。二是確定條件已經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新要求,對企業的支持范圍不夠。三是識別程序有待完善,后續控制有待進一步加強。
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橙色、開放、共享三大可持續發展價值觀,落實推進供應方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總跟蹤調研工作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認定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發布。
2.修改鑒定方法的標準是什么?網上報稅
答:根據創新力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本次修訂堅持以下指導方針:一是堅持工業園區定位,突出政策融合,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增強現代科學性、學術性和實用性。第二,堅持下去,把戰略產業、現代零售、新零售納入支持范圍,同時限制領先技術。第三,堅持支持“雙創新”,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放寬企業認定條件,幫助公眾和人民企業家創新。第四,堅持發布與管理相結合,完善認證管理工作流程,加強后續控制,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的效率和整體質量。
3.對鑒定方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此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第一,改變“研發支出與銷售比例”的基準。為了讓更多的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一年內銷售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R&D費用網上報稅總值占歷年銷售額的比例從6%提高到5%,這將使大量R&D投資較少的企業受益。第二,改變“科研比例”的基準。考慮到R&D方式的多樣化、創新伙伴的深化以及R&D分包和公開眾包的發展趨勢,企業更多地依靠內部意愿來開展R&D和娛樂活動。為了適應R&D創新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將“具有大專學歷的科研人員占企業前夜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員工占企業前夜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原條件改為“從事R&D及相關創新的企業”三是改變了著作權在認定條件上的要求。取消最近三年內獲得著作權的原限制,取消五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著作權的原方法。既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又有助于避免版權濫用。企業仍然可以通過阿爾斯通等方式獲得版權,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信息化,有利于更好地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法》。第四,縮短宣傳周。認證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網”上公布的周數由原來的15天假期改為10天假期,提高了效率。第五,增加異地搬遷的細節。為了促進區域內制造業的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細節,如果跨政府機構管理工作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完成遷移,其網上納稅申報將繼續有效。
4.修改后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答:作為鑒定方法的補充,國家重點項目支持的各類高新技術領域也進行了相應的修訂。與原有技術的各個領域相比,各方面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拓展零售業的支撐技術。如增加“檢測檢驗認證技術”、“現代體育公共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公共服務支撐技術”,補充“R&D與設計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公共服務”、“文化創意制造支撐技術”、“IT與現代倉儲技術”等各種技術領域。第二,增加相關領域的技術,淘汰領先技術。如增加“添加劑制造技術”、“碳納米管制備與應用技術”、“基礎災害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技術”、“新能源汽車檢測與運輸設施技術”等先進設備技術,排除領先制造技術和產品細節。三是增強細節的學術性和技術性。突出各個領域的技術要求,盡量消除對制造和產品化的描述,加強各個領域之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不足,使表達更加準確、精煉、法律和專業知識。
5.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答: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以下網上報稅條件:
(一)申請認定時企業必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網上報稅(2)企業已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并購等方式進行網上報稅。,并獲得了理論上對其主要產品(公共服務)起到結構支撐作用的版權產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公共服務)起支撐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明確規定的范圍;
(4)從事R&D科學研究及相關創新娛樂活動的人員占企業開辦前夕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個財務年度的研發總支出與歷年銷售總額的比例(具體經營期為三年的,按具體經營管理周計算,下同)符合以下要求:上一年度銷售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過去一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對于近幾年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全國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總值占研發費用總值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幾年高新技術產品(公共服務)收入占企業歷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對企業競爭力的高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自然環境違法行為。
6.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簡化行政、分散行政、管治結合、改善公共服務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發布的新聞稿》,不允許執行特定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立案工作辦法。因此,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只需按要求立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7.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后,在資質有效期內是否還需要提交資料?
答:為了加強認證的后續管理,本次修訂增加了企業獲得資質后每年提交材料的責任,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后,應在每年5月初之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網”上報告上一年度的可持續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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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政府機構管理工作區域內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否需要新的認定?
答:為解決跨政府機構管理工作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問題,認定辦法具體是指跨政府機構管理工作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質繼續有效;交叉認可的政府機構管理工作區域內部部分搬遷的,按照認可方式重新認可遷入地認可的政府機構。
9.什么條件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已通過網上報稅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證政府機構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申請認定步驟中存在相當嚴重的欺詐行為;
(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者嚴重違反自然環境的;
(三)未按計劃調查和報告與認定條件相關的根本性變化,或者未填寫本年度可持續發展進程表兩年的。
10.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何時開始收回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于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認定的政府機構應當按照《稅收征收條例》及相關明確規定,通知稅務機關收回其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日起當年起享有的高新技術
折扣。
11.在日常管理步驟中,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會怎么辦?
答:根據《認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步驟中發現被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提交認證政府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查,確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認證政府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證政府機構通知后,收回其自今年起享受的稅收優惠。
12.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或者變更與認定條件有根本關系的,應當履行哪些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或與認定條件有根本關系的變更,如分立、合并、重組、經營管理業務變更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政府機構報告。政府機構審計符合資質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變。企業更名的,應當出具新的證明,序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變更名稱或條件之年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