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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按照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還作為“CPPCC”提出并提出349項議案,其中議案3項,提案244項,提案102項,做到“各有各的辦法,各有各的應對”。以下是國家稅務總局對1927號提案的批復
你公司《避稅法》提出的關于補貼成本Stearns員工交通補貼和取暖費的議案已收悉,批復如下:
一、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可以在成本核算中使用
根據
第9號——職工工資明確規定,在核算企業時,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應為“
-雇員福利"須接受審計。其中,如果支付給制造機構的工作人員,則借記“價格”、“制造成本”、“人工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的建設和開發支出,借記“在建工程”、“開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給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或銷售人員的,借記“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理論上,企業發放的員工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可以根據其不同身份計入相應成本。
第二,企業發放的員工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可以按時在公司避稅
預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可以扣除。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職工的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理論上,企業發放的員工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稅前扣除。由于國家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法規的目標不同,它們之間會有一些差異,這是為了防止稅基被侵蝕,保證國家財政支出。
3.企業發放的符合條件的福利補貼,可以按時、稅前作為工資、薪金扣除
2015年5月8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等費用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34號新聞稿),明確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明確規定的福利補貼隨工資薪金一并發放,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時稅前扣除。本新聞稿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最終結算。本新聞稿發布前未涉及財務的事項,符合本新聞稿明確要求的,可按本新聞稿執行。至于你的建議中反映的企業福利費用超支問題,符合條件的福利補貼可以按照本新聞稿的規定作為稅前工資扣除,在相當程度上解決或緩解了福利費用超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