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司法部、商務部和中國證監會正在對上市公司的股息進行區分
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從消費市場公開發行和轉讓取得香港證券交易所股份,持有股份超過一年的,股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消費市場公開發行和轉讓取得香港證券交易所股份,持有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股息收入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為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收入制度適用于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分紅時,一年內(含一年)為個人持股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公司股份時,公司會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等政府機構和其他股權托管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轉到公司。公司應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轉讓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1月收到稅款時,在審批月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三.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其他相關操作事項,按照《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難點的通知》[
執行國發〔2012〕85號文。
四、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執行。其他相關操作事項按照《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證監會關于公司股權轉讓制度在省內實行分紅和分紅區分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且股份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收入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個人投資者股票賬戶持有香港證券交易所股票的持有周從收購月份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