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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66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稅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清理了與取消和改變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特別減費政策有關的行政法規,以促進依法簡政放權、管理一體化和改善公共服務的改革。經清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修改66件行政法規中有關避稅的部分規定。
經修訂的財務管理條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率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改為
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應當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需要登記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零星納稅人會計核算完善,能夠提供準確財務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不作為零星納稅人,按照本法有關明確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恢復向個人繳納避稅;減免稅前提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申報納稅時向稅務機關作出調查報告;仍符合減免稅前提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繳納的,由稅務機關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稅法》第三十九條中的“經中國海關批準”修改為“依法提供納稅擔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