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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草案。草案將現行的“排污費”修改為“環境保護稅”,并將現行的國際排污費和票價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下限,明確規定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廢棄物和噪聲”。
司法部副部長樓繼偉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從2003年到2015年,全省共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排污費制度在防止污染方面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將環境保護費改為稅收是適當的。樓繼偉還表示,這部法律是基于“稅率轉移”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轉移到環境保稅制度。草案明確規定,如果征收環保凈利潤,仍會征收排污費。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府事務辦公室認為,制定環境保護法,推進環保費改稅,有利于徹底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嚴重不足、行政避稅事務干預較少、強制性和學術性問題缺失等問題,有利于促進污染治理和減排內部約束功能的形成,有利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