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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案件源頭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試行)
國稅發〔2016〕71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領導干部在本院學習:
為貫徹落實《信息定額、地租征收管理試點方案》關于“建立定期納稅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和完善案源管理模式”的要求,現將商務部制定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必備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困難和相關建議,請盡快反饋商務部(商檢局)。
附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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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務部
2016年5月19日
如何合理避稅?必須對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進行管理(試行)
第一章總則
1.為了規范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提高稅務稽查的質量和效率,促進稅務稽查制度的功能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明確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商務部和各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稅務局)。
如何合理避稅第三條本必要性所稱稅務稽查案件來源(以下簡稱案件來源),即稅務違法犯罪案件的可能性,是指偷稅(逃稅)、偷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相關統計數據、信息和線索。,是通過收集、研究、判斷和處理的程序形成的。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稅務稽查案件源頭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明確規定的程序,收集、處理、歸檔和反饋各種涉稅統計數據、信息和線索的管理步驟。
案件來源管理的明確程序主要包括:案件來源信息的收集、案件來源的分類和處理、案件來源的歸檔和再分發以及責任人的使用。
第五條案源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違法違規、定位可能、統籌協調、分類分級、靜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稅務局以財政為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為支撐,推可能性、內轉性、自選性為重點項目,以打擊偷稅(逃稅)、偷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注重責任人的調研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可能性級聯案源管理的新時期。
第七條案件來源由稽查局監督管理。
下級稽查局應當對下級稽查局的案源管理進行監督和監督。
下級稽查局確定的案源屬于下級稽查局重點項目純重點保護范圍的,應當報下級稽查局審批。
在案源為私人所有的周邊地區,下級稽查局選定的案源由下級稽查局審批確定。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大幅提高案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高效收集和有效整合稅收征管統計數據和社會公共數據,確保案源信息的及時性、正確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加強案件源頭管理的密切聯系和協調,建立和完善定額和地租案件源頭管理的協同功能,實現長三角涉稅統計數據、信息和線索的共建共享。
第二章案件來源信息
第十條案件來源信息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中形成的,由內部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原告(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務統計資料、信息和違法線索。
第十一條案件來源信息的詳細內容明確包括:
(一)稅務統計和資料要單獨審批,以及稅務登記、文件使用、稅收優惠、配額確定、出口退稅和中小企業等由稅務局在稅務管理步驟中形成
涉稅統計和信息;
(二)稅務局等財政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管理工作中發現并推送定期納稅可能性信息;
(三)下級黨委如何合理避稅,中央政府、紀檢監察單位、下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下級行政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委托調查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6)公安部門、檢察機關、
紀檢監察等內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稽查員內部審計,如何合理避稅,其他部門提供如何合理避稅、避稅的線索;
(七)在專項軍事信息交流、系統軍事信息交流和自發軍事信息交流步驟中形成的國際稅收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步驟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罰等稅務稽查統計資料;
(九)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統計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第十二條稽查局應拓展信息可以合理管理個稅的避稅渠道,及時收集和收集案件來源信息。
(一)稽查局源頭部門(以下簡稱源頭部門)負責下列事項:
1.接收財政部門等部門推送的定期納稅可能性信息,以及稅務局內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稅務違法線索,確認來源信息可能部門的管理工作和時限要求;
2.接收督導任務線索,明確督導任務事項的管理工作和期限要求;
3.收集整理涉稅統計數據和信息,如稅務審批信息、稅務管理統計數據、稅務稽查統計數據、國際稅收情報信息、第三方信息等,根據稽查的特殊任務和方案,提取必要的案件來源信息。
(二)稽查局舉報受理部門(以下簡稱舉報受理部門)負責接收來信、來訪、網絡、傳真等方式舉報如何合理避稅的線索。12366付費公眾服務電話舉報專崗負責接收舉報線索的電話號碼,應填寫舉報工單并移交舉報受理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三)稽查局偵查部門(以下簡稱偵查部門)負責接收偵查信息管理系統發送的偵查線索、偵查系統發送的紙質信函、勘查調查等。,并根據《稅務違法刑事案件調查函》的詳細內容登記案件來源信息。
第十三條案件來源信息應當標注納稅標識號,案件來源信息數據應當一戶一檔。案件來源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分類信息、異常信息、共享信息和適當的信息標志。
第十四條稽查局應當對案件來源信息進行分類,建立案件來源信息庫;同時,根據隨機抽樣管理的要求,源信息中的分類體系標志著重點項目檢查的簡單性,這是建立簡單的稅務檢查隨機抽樣重點保護庫可能的最重要信息。
第三章案件來源類型
第十五條根據案件來源信息不同的可能性,案件來源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1)推案源,是指根據財務等部門按如何合理避稅的管理程序推送的定期納稅可能性信息選擇的案件源;
(二)案件來源監督,是指下級行政機關以監督函形式出具的,具有特定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管理工作特殊任務的案件來源;
(三)辦案來源,是指根據具體稅收違法案件線索或者下級行政機關以任命書方式交辦的管理工作特殊任務而確認的案件來源;
(4)排列案源是指根據下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方案和如何合理避免偷稅(逃稅)、偷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專項檢查任務,通過研究案源信息選擇的案源;
(五)自選案源,是指根據同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樣和打擊偷稅(逃稅)、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專項檢查任務選定的案源;
(六)舉報來源,是指認定、判斷和確認舉報線索的案件來源;
(七)案件來源調查是指對調查線索的認定和判斷;
(八)調查來源,是指公安部門、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內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稽查員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案件線索的認定和確認來源;
(九)其他案件來源,是指稅務稽查部門單獨收集的或者稅務局內部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認定、判斷和確認其他稅收違法案件線索的案件來源。
第十六條監督來源、提交來源、調查來源、起訴來源和調查來源因其可能的相似渠道而統稱為相似來源。
對于類似案件,監察局應指定其管轄,遵守隱瞞軍紀,違反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案件來源的處理
第十七條案件來源處理是指案件來源部門對收集到的案件來源信息進行識別和判斷,并予以退回或更正,轉送稅務局相關部門,暫存調查,調查核實(包括合作調查),根據案件來源類型、稅收穩定性、線索清晰、納稅可能性等級等環境因素進行記錄和測試的步驟。
第十八條案件來源部門應當對案件來源信息進行識別和判斷,提出建議說明,填寫《稅務稽查案件來源審批表》(見附件1),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辦理。
第十九條推轉案件來源信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來源部門應制作《案件來源信息退(改)件函》(見附件2),并退回或要求信息可能部門補充如何合理避稅的信息:
(一)納稅不在管轄范圍內,納稅穩定狀態異常或被取消,可以退回的;
(二)案件來源信息應當統計的數據,未提供適當信息,或者其他難以進一步處理的情況,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三)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或者信息不原始,無法補充的信息可以退回;
(四)其他需要向可能的部門返還信息或者需要補充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來源部門應當制作《移送函》,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處理:
(一)舉報、移送等案件來源信息涉及非法文件等事項,經主管稅務局批準,可以通過日常稅務管理工作予以糾正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需要提供納稅情況,檢查無此戶、異常、注銷等穩定身份證明,或提取征管、身份證件等信息。,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移交有關部門取證;
(3)如案件來源信息特別涉及變更支付的,應在主管稅務局批準如何合理避稅后,移送反避稅部門處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有關部門配合管理工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臨時處理:
(一)稅收穩定異常或取消監管、處理來源信息,經監管、交辦部門同意,可以暫不調查;
(二)稅收穩定性異常,注銷或稅收違法線索不清,舉報案件的來源信息可暫時存儲以備調查;
(三)偷稅漏稅且難以開展稽查的,可以暫不立案偵查;
(四)其他不宜檢測且難以退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類似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含調查):
(一)督辦和交辦管理工作的特殊任務只涉及協助取證等事項,經調查核實(含調查)可以完成,且督辦和交辦部門同意的;
(2)報告來源的信息線索具體但缺乏經過適當證明的信息,報告受理部門認為需要通過調查核實(包括調查)予以確認的;
(3)如果調查案件的來源信息不符合《稅務違法刑事案件文書調查管理必備(試行)》中明確規定的必要立案前提,則按照調查要求在第一時間安排調查核實(含調查);
(四)其他類似案件來源信息,存在一定的疑點線索,但缺乏適當證明的信息,需要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包括聯合調查)予以確認的;
需要調查核實(含調查)的,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含調查)專項任務申請表由案件來源部門或報告受理部門或調查部門制作,轉送稽查局稽查部門(以下簡稱稽查部門),稽查局稽查部門制作《稅務稽查(稽查2)申請表》進行調查核實(含調查)。稽查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制作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含調查)調查報告(見附件4),并反饋給負有特殊調查核實(含調查)任務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需要立案審查的案件來源:
(一)督辦、交辦事項明確指出備案檢查的來源;如何合理避稅
(二)來源部門收到并確認的頻繁納稅可能性信息來源,以及根據專項檢查任務和方案的要求安排和選擇的來源;
(三)舉報受理部門受理的案情詳細、線索確切的案件來源;
(4)調查部門收到的調查來源信息中涉及的納稅情況長期穩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出具了《確認虛假披露通知書》并提供了相關確認;委托方提供的確切資料可以證明調查中只存在稅務違法嫌疑;調查確認存在簡單的稅收違法行為;
(五)納稅長期穩定、稅收違法線索清晰的案件來源;
(六)經調查核實(含調查),發現納稅中存在稅收違法源頭的;
(七)經鑒定、判決應當立案的其他案件;
(八)案件來源需由下級稽查局備案檢查。
第五章案件來源的再分配
第二十四條稽查局應當建立案件來源管理自發審查會議制度,負責重點項目稽察簡單、大規模案件來源備案或撤銷的審批,制定案件來源自發審查國際標準。
對于簡單、大規模的案源備案或撤銷案源等符合自發審查國際標準的重點項目審批,由稽查局負責人主持案源管理自發審查會議,稽查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對于需要備案審查的案件,案源部門應編制《稅務稽查如何合理避稅備案審批表》,由稽查局局長批準或由案源管理自發審查會議決定備案。
同一工廠備案人口較少的,可附《稅務檢查來源清單》(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案件來源記錄的適當標準:
(一)監督案件來源適合其他案件;
(二)最重要或緊急來源,適合一般來源;
(三)實名舉報適用于匿名舉報。
第二十七條涉及定額和租金共同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共同立案:
下級行政機關要求開展聯合檢查的;
(二)聯合管轄的重點項目檢查簡單;
(3)聯合隨機抽樣選擇;
(四)聯合獲取清晰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除上述情況外,定額和租金有約定,需要共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案件來源部門應當將立案的案件妥善重新分配給檢查部門進行檢查。
(a)檢查級別與管理對象相關聯。對于列入省、省、市重點項目檢查和純重點保護庫的案件來源,商務部和省、市稅務局稽查局按照分級管理標準分別組織或實施檢查。
(二)如何在執法中合理避稅,關系到刑事案件的物理性質。商務部和省、市、縣稅務局稽查局根據涉稅違法行為的數額、故事長度、案件復雜程度、涉及周邊地區數量、對社會稅收合理避稅的負面影響等環境因素,分別組織或實施了檢查。
同級稽查局可以報請下級稽查局進行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出具的監察案件應當經過批準,本級稽查局不得移送下級稽查局調查。
(3)檢驗意志與檢驗的特殊任務有關。對于簡單的情況,可以通過“項目管理和團隊維護”的方式來組織檢查。
(4)偵查和打擊能力與案件來源的特點有關。根據企業和稅收違法行為的特點,稽察特派員應當按照稽察特派員的意愿或者招標方式進行指派。
第二十九條案源再分配方案批準后,案源部門應編制《稅務檢查專項任務申請表》,并附《稅務檢查項目書》,詳細說明檢查隸屬關系、檢查問題、檢查期限和要求,連同相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案源的部門應當填寫《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見附件6),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或者案源管理自發審查會議決定,可以撤銷案源:
(一)應當登記案件來源或者重復案件來源的;
(二)多個部門同時進戶的,由主管稅務局決定稽查局停止執行;
(三)不符合下級政策明確規定或者下級行政機關要求撤銷案件來源的。
第六章結果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稽查局應當根據財務要求,對案源責任人的數據進行跟蹤反饋和分析,實現案源的梯級管理。
第三十二條稽查局相關部門應立即填寫《案源責任人反饋表》(見附件7),并在案源責任部門領取。
(1)未歸檔的,來源部門的記錄不歸檔;
(二)中止或終止檢驗的,檢驗部門應給予反饋,并附上綜合檢驗情況及中止或終止的原因;
(3)如執行中止或終止,執行部門應向國家中央大學、稅務處理決定、稅務違法決定及相關信息反饋;
(4)如執行完畢,執行部門應予以反饋,并附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違法決定書》、《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案件主管部門接到案件負責人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填寫《案件負責人反饋表》。
(1)推案源頭,根據可能性管理程序的要求將責任人反饋給財務等部門,針對專項任務中體現的產業、地方或具體納稅的特點,盡快提交給財務等部門;
(二)監督案件來源、案件來源和調查來源,根據案件可能部門的要求,對需要查證的稅收違法線索的檢查情況進行反饋;
(3)選擇案源、整理案源,統計檢查情況不定期向稽查局局長報告;
(4)舉報案源,調查案源,并將檢查情況反饋給舉報受理部門或調查部門,由舉報受理部門或調查部門反饋給實名檢舉人或調查委托方。
第三十四條如何根據個人納稅情況合理避稅的反饋是簡單不同的,《案件來源負責人反饋表》的審批要求如下:
(一)對稽查局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實名檢舉人和調查委托方應當分別經案件來源部門、舉報受理部門和調查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反饋給稅務局部門,由主管稽查局批準;
(三)反饋給稅務局內部單位的,須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五條稽查局將尚未備案的案件源頭推查,經反饋,推查部門仍認為有必要進行備案檢查的,稽查局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提交調查源頭方案進行備案檢查。
第三十六條因案情簡單,確實難以按期核對反饋的,應當向信息部門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根據今年管理工作專項任務和方案的要求,案件來源部門負責對案件來源信息的收集、案件來源的分類處理、案件來源負責人的使用等方面,對案件來源的分布區域、企業數量、中小企業數量、經濟發展的物質性質、稅收違法行為的種類等進行不定期的數據分析,并對案件來源的入庫稅款進行核對和補充。
第三十八條稽查局應當通過對稽查結果的數據分析和類似案例的討論,找出稅收征管中的薄弱環節,并加以改進
并從加強管理等多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九條案件來源管理適用隱瞞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軍事委員會競爭規則》、《稅務違法報告管理的必要性》、《稅務檢查刑事案件偵查管理的必要性(試行)》等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稅務局局長,是指稅務局副局長或者由稅務局副局長授權的稅務局領導。
本規定所稱稽查局局長,是指稽查局副局長或者稽查局副局長授權的稽查局領導。
第四十一條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