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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
實施《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保障基金繼續給予稅收優惠。
《通知》明確將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從公司相關收入中豁免
增值稅和稅。
中小企業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六項內容包括:全國各地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對被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取得的賠償所得、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可能的處置取得的財產轉移所得;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購買中央政府票據、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和中央銀行發行的票據的利息收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取得的收入。<如何合理避稅/p >以下兩項免征增值稅:全國各地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被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取得的賠償收入,以及從相關責任方收回的收入。
免稅包括四項:新設立的基金賬簿;保險范圍合理的避稅保險公司在可能的處置和破產救濟步驟中簽署的所有權轉移文件;在可能處置保險公司的步驟中與交通銀行簽訂的復利合同;被保險財產由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收到的補償資金與保險公司簽訂。
折扣稅制將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