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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一個文化交流團的一些企業財務人員說,今天R&D費用加扣政策變了,不用科委鑒定批扣就行了。我對這種倉促的立場感到困惑,于是我問他們是看到了政策文件還是誰說的。大家給我的反饋基本都是來自券商或者高盛(以下統稱提供商)。
看到大家的反饋,突然明白了這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在稅制變化的天堂,比如個人如何合理避稅,堅持企業財務人員要熟悉法律法規是不現實的。但是,一個有專業知識的中介機構去讀法律法規,是不可理解的,也是不可原諒的。但是提供者知道自己看不懂法律嗎?-無法理解法律法規是如何提供精準監管和公共服務的?提供商是否為了持續發展客戶而曲解法律甚至故意斷章取義曲解公共服務的簡單性?-有可能。當然,這樣的提供者可能是個人,但是單就公共服務而言,如果你和這樣的提供者合作,傷亡是肯定的,因為他們是經濟上的
金融事務
個人合理避稅可能是專業知識,但對R&D新技術不是專業知識。R&D的結構是新技術,新技術是細節和資金
金融事務
就是方式,方式就是細節公共服務,如果新技術技能不高,怎么加扣研發費用?
為了避免更好的企業財務人員的誤解,筆者結合政策的東西比較和大部分公共政策操作,對中央科技部門出具評估意見的程序和意義闡述如下:
一、適用于扣除研發費用的法律法規文件
1.國稅發〔2008〕116號、國稅發〔2013〕70號,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2.國稅發〔2015〕119號和商務部2015年第97號新聞稿。這兩份文件適用于2016年當年和次年
企業個人所得稅
達成最終和解
。
二、科技部門鑒定程序
1.舊政策明確規定,企業批準的研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如有此問題,可要求企業提供地級以上中央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研發項目鑒定意見。
2.對外開放政策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貼息優惠的R&D項目有疑問的,可以向地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提出鑒定意見。
從舊政策要求來看,稅務機關對企業批準的科研工作和開發項目負責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地級以上中央科技部門對個人出具的如何合理避稅的科研工作和開發項目的鑒定意見。如果企業提不出R&D項目的鑒定意見或中央科技部門出具否定意見,必然導致不追加扣分。因此,在公共政策上,中央科技部門出具的R&D項目的鑒定意見成為了一個前置程序,給大家留下了一個深刻的印象,即鑒定必須在R&D審批扣款之前完成,所以大家提前高度重視中央科技部門的鑒定。
從開放政策的要求來看,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扣優惠的R&D項目有此問題,可提請地級以上(含)科技行政部門出具鑒定意見。開放政策與舊政策的區別僅次于以下幾點:一是取消中央科技部門的預評估程序,注重后評估,這是程序或方式上的改變,但不是取消出具評估意見,要求本質上沒有改變。第二,稅務機關轉由地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出具鑒定意見,而不是企業自己去科技部門鑒定,大大方便了納稅,但納稅也會失去社會化。處理任何事情,失去社交就意味著失去戰斗能力。看似方便,實質上有不可預知的財務可能性。那么,稅務機關會立即要求中央政府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嗎?據我所知,稅務機關為了避免自身的可能性,往往會求助于中央政府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在現階段執法的自然環境下,誰會把可能性留在自己身邊?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有必要求助于中央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這是對納稅的保護,因為如果是可能,越早曝光對原告越不利,越早曝光越少補繳滯納金。你重新考慮過這一點嗎?
回到文章的主題,從東西方政策的對比可以看出,那些還需要中央科技部門鑒定的都是印出來的嗎?按照開放政策,把鑒定轉到中央科技部門,是怎么讓企業放下鑒定享受成功的?現場鑒定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可能性有多大?有沒有想過作為企業的財務和工程技術?鑒定不順利怎么辦?已經批準增加要扣除的費用,提高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加滯納金的可能性。誰來花這筆錢?并且批準年度和拒絕年度的間隔越長,滯納金增加的越少,這是一個不確定的財務可能性。如何才能避免這種可能性?只有三種方法可以立即向中央科技部門申請對R&D項目出具鑒定意見,否則,鑒定將在現場進行,被中央科技部門駁回的話,一切希望都白費了!個人如何合理避稅
在這里學習后,你還認為R&D費用的附加扣除不需要科委認定嗎?如果你是一個企業的財務人員,你還能只相信個別提供商的欺騙性政治宣傳嗎?不,我對任何供應商都沒有偏見。我只是就事論事。表演藝術靠的是戰斗力,不是主動性。如果現在的企業不馬上申請出具R&D鑒定意見,那么如果不指望財政檢查,當稽查局提出再次參考鑒定時,企業的財務可能性會成倍增加,鑒定的可玩性會迅速增加,因為一旦被財政檢查,中央科技部門在出具鑒定意見時會非常謹慎,那么很簡單的事情還是很簡單的。不提前計劃就是提前計劃的訣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