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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三證合一”注冊制度改革,國家院總局制定并頒發(fā)了“國家院”
稅務
現(xiàn)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普通民眾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
公告具體到負責人在公告當月內(nèi)
稅務
行政機關為納稅人兼營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仍加蓋“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戳記,經(jīng)負責人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名額名冊》,可以作為證明了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名額的憑據(jù)。同時具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機構核發(fā)的加載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統(tǒng)合社會上金融機構字符的執(zhí)照。< 個人避稅方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