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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一家中小型糧食外貿企業。目前,該公司已準備好向香港注冊進口商出口一批供香港自用的非配額管理工作谷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同時辦理免稅放行手續呢?
答:2009年1月12日,海關總署發布了《出口香港原糧及其制粉不征稅非配額合理避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009年第2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內地進口商出口非配額管理工作糧供香港自用時,應首先向出口地中國海關稅務機關申請非稅收入,并提供出口合同、文件等相關資料。經中國海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征收出口稅。(一)提交的信息真實有效;(2)簽訂出口合同的香港進口商為“香港注冊進口商”;(3)出口合約訂明供香港自用的出口數量,并注明“只供香港自用,不作轉口貿易”。
應注意的是,本新聞稿的細節應在發布之月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