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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8〕1號)第五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 39號)外,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深圳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實施的其他企業個人工資避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允許廢止。 不允許地區和各類機構有權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在中國境內非法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創收組織。
根據規定,根據新稅法,私立和公立學校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的說法,獲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用作免稅收入
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額度認定管理有關困難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非營利組織
《關于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但財稅[2009]122號文件中生活費不視為免稅收入。<個人薪資避稅/p>[下載]酒店會計及財務會計處理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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