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深化,對會計的要求也是越來越高,現在很多企業招聘會計的時候都會把會計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作為重要的考核條件。
一、有些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就給企業虛開一些費用發票,把一些企業根本就沒有發生的行為找人代開或者是虛開一些發票,給企業虛列費用,現在有很多企業找人代開勞務發票的行為,紛紛被稅務稽查。還有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進項。納稅人靠虛開發票給企業做稅收籌劃的行為,屬于偷稅的行為。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有些單位為了享受殘疾人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就找人借一些殘疾人的證件放入公司, 其實殘疾人根本不在單位工資,連給殘疾人發放的工資都是虛假的,這樣的行為都是偷稅的行為。
三、在實際的工作中,有很多會計為了給企業少繳稅,在一些稅收有政策上混用,比如說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有很多會計把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混用,進項不區分或不能合理分割,不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情況繳納稅款,而是隨意變更調整計稅方式。在實際的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申報增值稅發生的時間,還有就是有些會計把兼營銷售當成混合銷售, 按照最低的稅率給企業繳納增值稅。
四、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會計將已實現的收入長期掛往來賬或置于賬外而未確認收入,會計將職工子女教育費、組織職工旅游的費用等列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根據相關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的相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