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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披露辦法(試行)》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24號
為了實施信息化定額和地租征收管理試點,進一步懲治相當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提高一般納稅人違反避稅法納稅精神和法律法規合規性,將一般納稅人避稅納入社會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項目,商務部修訂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開辦公室避稅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6年4月16日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的長期社會秩序,懲治普通納稅人的避稅和嚴重涉稅違法行為,促進社會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項目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明確規定,向社會一般納稅人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避稅,并將信息通知相關機構,共同實施嚴格控制和聯合處罰。
第三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開和對原告的處罰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和法律法規一體化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標準,檢查公開案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公開案件信息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發布技術,利用國家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臺,在內部公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相關機構應當根據這些信息對原告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政策。
第二章國際判例標準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國際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偽造、偽造、隱匿、毀棄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審批后拒不批準或者弄虛作假,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核定補繳稅額為人均100元,任一年度核定補繳稅額占每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的;
(二)欠繳稅款,通過轉移或者隱匿個人財產,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欠繳稅款數額為人均100元;
(三)以虛報進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
(四)以暴力行為或者嚴重威脅方法拒不納稅的;
(5)誤開
或者偽造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文件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張或人均40張;
(七)擅自印制、偽造、變造文件,非法制造文件水印專用產品,偽造文件書寫章;
(八)雖不符合上述國際標準,但違反法律,對社會造成較小負面影響的。
對符合前款明確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經財政稽查局作出《財政處理決定》或《財政違法決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對案件作出回應并最終確定立場后,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信息發布
第七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披露應包括具體內容:
(1)對于財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整合社會上金融機構的文字或稅務識別號,其注冊地址,法院判決確定的法人、監事或具體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取向和身份證電話號碼(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省略,下同),法院判決確定的具有必要法律責任的金融人員的姓名、性取向和身份證電話號碼;
(2)對于第三人:公布其姓名、性取向和身份證電話號碼;
(三)主要違法行為確實存在的;
(4)適用相關基本權利;
(五)財務處理狀況和財務違規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七)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必要法律責任的政府機關和涉稅專業知識公共服務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非法公布其姓名,整合其社會金融機構特征或者稅務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需要查處的姓名、性取向、身份證電話號碼和職業資格證書號碼。
前款第一項中,聯合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監事與違法行為確實發生時的法人或者監事不完全一致的,應當予以充分公告,并標明違法行為確實發生時的法人或者監事。
第八條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將符合國際公布標準的案件信息首次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技術,并通過省稅務機關搜索引擎向社會公布。同時,他們可以通過同級稅務機關的公告牌、報紙、電臺、電視節目、門戶網站等渠道以及新聞報道和招待會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搜索引擎設立專欄作家URL省級稅務機關搜索引擎公布詳情。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原告,可以按照《財務處理決定》和《財務違法決定》的規定足額納稅。
和處罰,已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信息技術發布只錄入案件信息,不對外公布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經向社會公布后,原告符合前款明確規定的,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應當決定停止公布,退出公告欄,并通知實施聯合紀律行政工作的機構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發布滿2年的,予以制止,并從公告欄中撤銷。
第十一條案件信息一旦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技術一經發布,將作為納稅金融機構的記錄,使一般納稅人永遠處于避稅狀態。
第四章紀律政策
第十二條原告依據本辦法宣布,違法采取以下政策:
(1)支付金融機構級別必須判定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稅收管理政策;
(二)納稅人補繳稅款或者法人在入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支付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的有關明確規定,通知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入境;
(3)稅務機關向參與實施聯合處罰的相關機構提供原告信息,相關機構對原告違法行為采取聯合處罰和管理的政策。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告適用前款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三條商務部和省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處罰的機構提供稅務機關公布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本市下列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處罰的機構提供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本市下列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機構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實行靜態管理。案件信息發生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將變更后的信息第一時間提供給參與同級聯合懲戒管理工作的機構。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公布的原告對公布的內容有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商務部和本省下列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披露辦法(試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4年第41號新聞稿)同時廢止。
現將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披露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具體內容解釋如下:
一、歷史背景的修正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道德體系,揚道德、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加快社會金融機構制度建設工程”,加快金融各領域道德制度建設工程,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反腐敗的重要作用,懲治比較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提高違法納稅精神。 為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7月4日頒布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披露辦法(試行)》,并于2014年10月1日實施。這些措施實施一年多來,對稅收違法行為起到了強大的威懾作用,促進了社會支付倫理的建立和金融機構的制度建設。但在操作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困難,如案件公布國際標準不統一、案件公布審批程序復雜、案件信息推送滯后、案件公布和聯合處罰的法律責任不明確、缺乏救濟方法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一個國際標準、一個平臺、一個系統標準對該方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改的意義
本辦法是國家稅務總局為落實黨和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按照《信息定額、地租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推進社會公德體系建設工程而采取的最重要措施。不僅有利于更好地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依靠社會監督、反腐倡廉和聯合懲戒政策有效打擊各種嚴重稅收違法行為,而且有利于提高違法納稅和遵紀守法的精神,維護社會正義和法治正義,真正做到“誠信人民一路是蝙蝠俠,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這對推進稅收法制建設工程,發揮納稅金融機構在社會金融機構體系中的先鋒作用,規范社會秩序和稅收社會秩序,形成更好的道德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三、修訂的主要細節
本辦法修訂后,共有18篇文章對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出版指南、國際標準、出版細則、出版方法、救濟政策、信息保存、懲戒政策等細節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
(一)關于結構變化
為了使這種方法更加嚴謹和清晰,本次修訂增加了段落,共分五章,即第一章:條文;第二章:國際判例標準;第三章:信息發布;第四章:紀律政策;第五章:補充規定。
(二)關于整體標準的修訂
增加了對制定依據的說明,并對適用范圍、基本準則、總體結構、執法法律責任和整體法律責任進行了修訂。
(3)修訂國際案件標準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國際標準修訂是此次修訂的重點項目,原國際標準分別由各局、省市局和地方市局制定。為了體現公平正義,本次修改將對省進行規范,同時刪除原第六條。本辦法修訂后,偷稅案件的國際標準將由“一般納稅人人均逃避納稅500元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納稅額”變更為“任一賬簿繳納的年度稅款占年度增值稅總應稅價值10%以上的納稅額”, 偷稅案件將從“人均500元繳納的稅款”改為“人均100元欠稅”。
專用發票案件由“人均稅額1000”改為無限額,公布虛假普通發票案件的國際標準由“人均票面額5000”改為“100張虛假普通發票或人均限額40”。同時,新增了一般納稅人擅自印制避稅、偽造或變造文件、為特殊一般納稅人非法制造用于文件水印的避稅產品、偽造文件和書寫印章等不受國際標準限制的案件
(4)信息發布的修訂
1.出版細節的修訂
據了解,目前全省所有中小企業和農村居民已經完成“三證合一”的推廣和管理,證照以“融金融機構于社會”的國際標準命名,而集團工商戶仍使用主管身份證號進行金融登記。本辦法修訂后,“稅務識別號和組織機構政府機構字符”將改為“統一社會中的金融機構字符或稅務識別號”;公布的細節包括“法院判決確定的具體監管人”以及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承擔必要法律責任的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詳細情況。一方面,文件格式從補充規定改為每月規定,另一方面,出版細節得到簡化。
2.出版方法的修訂
本辦法修訂后的案例發布方式由原來的“各級稅務機關自行搜索引擎發布案例信息”改為通過省局平臺內部發布,商務部搜索引擎整合省局發布信息,刪除原第九條。變更后,更方便香港市民查詢,有利于提高稅收“清單”制度的社會號召力和威懾力。
3.增加救濟政策
本辦法增加第九條,作為公告案件的救濟方式。救濟政策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公告前,如果原告已經繳納稅款、滯納金和處罰,稅務機關只會在案件公布信息技術中記錄,不會向社會公布案件信息;第二,如果原告在公告后能夠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退出公告欄,并通知實施聯合處罰的機構。一方面,增加減免政策起到了促進原告一般納稅人補稅避稅能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它給了原告一臺避稅機器,讓善良的一般納稅人彌補自己的錯誤,減少了對社會的不利影響,體現了稅收執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4.增加信息的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案件信息一旦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技術一經發布,將永久作為納稅金融機構的記錄保存”。無論是內部公布還是撤銷,稅務機關都會繼續對原告進行嚴格的稅收管理,這體現了稅收“清單”制度在稅收征管程序中最重要的意義,也是社會上金融機構制度建設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進一步增加了對稅收違法活動的威懾。
(5)修訂紀律政策
1.紀律政策細節的修改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刪除《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試行)》中“適用于D級稅收管理政策”,修改為“適用于相應的D級稅收管理政策”。本辦法修訂版更為準確,不需要隨《支付類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而修訂,以保持本辦法的連續性。
第二項:“入境前未繳納稽查補稅的原告”修改為“入境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人”。與修訂前相比,《辦法》修訂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中的提法完全一致,表述更加準確。
第三項,將原明確規定工商部門、財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實行聯合處罰的條款進行了整合,修改為“稅務機關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相關機構違法對原告采取管理政策時,應向參與實施聯合處罰的相關機構提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供參考”,避免了聯合處罰政策發生變化時需要緩慢修改措施的問題。
2.增加靜態管理
增加第十四條:“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靜態管理,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信息第一時間提供給同級參與聯合處罰的機構。”修訂后的細節與《關于在重大稅務違規案件中對原告實施聯合紀律政策的合作協議》相關。
(6)補充規定的修訂
1.具體到整體審查
第十五條:“對行政事務和違法行為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改為“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規定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將對原告進行整體審查和處理。
2.增加本辦法中“稅務機關”的解釋
第十六條增加“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商務部及以下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具體來說,信息公開和處罰的總體實施是各級稅務,不包括各級稽查局、派出所和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