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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原油和原油(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的礦物油和天然氣企業(以下簡稱油氣企業)。請問商業制造前發生的勘探費用(不包括預定形成資本的鉆井勘探費用)如何攤銷?還有,如果勘探費用在相關政策出臺前已經發生并攤銷,今天還需要做變動嗎?
答: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局關于開采油(氣)自然資源企業成本及相關人民幣損耗攤銷折舊的意見
《關于處理疑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9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一)勘查支出,是指油氣企業在勘查區進行測繪鑒定油氣礦產、如何申報天文管理局的勘查和納稅申報、鉆探勘探娛樂活動以及其他相關娛樂活動所發生的費用。(2)油氣企業在商業制造前發生的勘探支出(不含納稅申報表,包括預定形成資本的鉆井勘探支出),可從企業當期其他油(氣)田收入中扣除;或者從同一個油(氣)田商業制造結束后的次月起,可以扣除三年內采用直角法計提的攤銷。(3)油氣企業在當期發生期未扣除勘探費用的,因未發現商業油(氣)結構而終止維修,未攤銷的剩余部分可在終止維修前夕作為人員傷亡扣除。(四)油氣企業的鉆井勘探支出,在確定該井可以商業化生產且鉆井勘探支出所產生的資本滿足《實施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應當結轉至開發資本的生產成本,并按照《通知》第四條的明確規定計提折舊。
該通知第7條還明確規定
從《執法檢查法》實施之日起至通知結束,油氣企業勘探費用的攤銷按通知的明確規定辦理。《
《實施法》實施期末,油氣企業的勘探費用已經發生并攤銷,未發生變化。對于尚未攤銷的費用,未攤銷的費用金額可以按照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