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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商務部昨天發布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中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具體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中小企業稅前避稅的方法和政策,并確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一,允許稅前扣除存款保險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存款保險條例》有關明文規定繳納的存款保險費,允許在中小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不包括存款保險費滯納金。
二、存款保險費率
中小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保費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序列號以交通銀行批準的金額為準。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的金融機構、農村居民合伙人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等,《存款保險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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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中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難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