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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公司股權轉讓:如何做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是資本聯合之產物。資本自由流通是資本企業的生命線。保障資本流通的自由與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就是股權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不涉及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對于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極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也是如此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條款并無其他限制性規定,僅在最后一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賦予了公司股東更大的自由度,在訂立公司章程時可以做出例外規定。 而外部轉讓則因為會吸收新股東加入公司而改變股東的原先結構,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所以對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權的外部轉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有別于原《公司法》的規定,原《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當經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這意味著轉讓股權的股東被排除了表決權,這樣的規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僅有這個規定,在股權轉讓的實際運作上,并沒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東借口并不知道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者承認知道此事但遲遲不作決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而使股權轉讓處于無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種程度上這實際是限制了股權的轉讓。鑒于以上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對于股權轉讓進行了程序性的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如果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答復的,將產生默認已同意轉讓的法律效果,這就使得欲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至于陷入“欲哭無淚”的境地。但這其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是個關鍵環節。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必須證明其他股東已接到你送達的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并將這送達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否則其他的都沒意義。因為有意阻止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說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這回事,即使他實際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為在我們這個大力提倡誠信的國家,這樣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此,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用公證這個法律武器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運用公證的證據效力來固定這個關鍵的“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就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了。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送達《股權轉讓事項通知書》的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員的陪同下,向其他股東逐一送達該通知書,將“收到通知書”這一事實和“收到之日”這一重要日期用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為自己股權的轉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證。 除此之外,我們在公證實踐中又面臨了新的領域。因為《公司法》在股權轉讓中第一次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發生繼承,而這種繼承不僅僅是傳統的財產權的繼承,而且是包括股東所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的權利的繼承。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不僅有財產權利,還有非財產權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起回答公司股份轉讓:如何轉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對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定是不同的。股份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交易場所可以分為兩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具有嚴格管理制度、高度專業化,有組織地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它在整個證券市場的構成中,占有核心地位,它不僅為股東轉讓股份提供了固定的場所、人員和設施,還能對股票交易進行周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 2、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專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由于這些證券交易場所在證券交易所之外,故也稱為場外市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方式有如下四種: 1、協議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可以轉讓股東的股權,但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公司回購股權。對合同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等解散事由出現而股東會會議決議存續,或者公司連續5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但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等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依法繼承股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公司股權轉讓情況:一是在公司股東之間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二、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一程序性規定不是為了限制股份轉讓,而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股份的程序:1。股東欲向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應提交《股份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讓方名稱、轉讓股份數量、轉讓價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限。特別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期限”應該是一個合理的期限,期限的長短應使其他股東能夠召開股東大會,籌集相應的購買資金。2.其他股東應當在優先購買權有效期間召開股東大會表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3.決定購買的股東應當在表決后的有效時間內支付購買款項。股東明示購買但延遲支付購買價款,導致優先購買權有效期屆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4.其他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但沒有股東愿意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外界。
【/s2/】公司股權轉讓:一家從事新三板股權轉讓的公司讓我去上班。這家公司在作弊嗎...
您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股權轉讓是可以的,這種業務并不違法。其他回答:1。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不作限制。因此,對普通發起人(不包括同時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如果公司在新三板公司上市后不到一年內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持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h/】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轉股后公司存續期不足一年,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也需要限售股。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對于新三板上市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我們簡單概括為“每兩年三批,除做市外限制轉讓”。具體來說,根據《商業規則》第2.8條: 1。上市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數量為上市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為上市日、上市后一年、兩年;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已經轉讓的,該等股份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 3。在上市前12個月內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處獲得的用于做市業務的做市初始股票不受上述轉讓限制。 三.對董股份轉讓的限制 《業務規則》并未明確規定對董股份轉讓的限制。目前主要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的股份總數。此外,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中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四.核心員工股份轉讓限制 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商業規則》對核心員工股份轉讓都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在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來持有公司股份,在這種員工激勵計劃下,核心員工通常會被給予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對核心員工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于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h/】此外,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手中轉讓的,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h/】五、其他股東股份轉讓的限制【/h/】對于上述股東以外的股東,《公司法》和《商業規則》對其股份轉讓不作特別限制,即只要該股東不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雖為發起人但成立已滿一年,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該股東的股份轉讓不受限制。 六.通過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 在新三板上市的現有公司的情況下,其員工持股平臺大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建立。對于這種有限合伙制員工持股平臺,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商業規則》都沒有明確規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 (1)如果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持股平臺(經常看到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作為持股平臺的gp來管理持股平臺,間接取得表決權),則受《商業規則》的限制。對于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份,導致整體應遵循“兩年三批”轉讓限制的風險; (2)如果沒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持股平臺,持股平臺持有的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不能受到固定轉讓限制,必須受到持股平臺或其合伙人為取得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而作出的股份轉讓有限協議的限制。同時,如果持股平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手中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
公司股份轉讓:《公司法》關于公司經理持股轉讓的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權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h/】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額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h/】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其股份的轉讓,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h/】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h/】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h/】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權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h/】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s2/】公司股份轉讓:導師想把公司股份轉讓給我。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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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
1.了解公司法、有限責任
2.了解公司是否有負債
3.合同明確規定了你的股份和你的責任
4.持股所需的資金或其他手段
5.后期遇到撕鬧糾紛如何安全退出
6.在合資公司開業之前,惡棍會把事情做到底,考慮前面的所有問題
公司股份轉讓:公司股份轉讓流程及注意事項
最近有很多客戶詢問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我們的經驗總結!
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1.工商局應當記錄股權變動情況;
2.到地稅辦理個人股權轉讓備案;可以去主管地稅領取申報單,填寫模板(這一步涉及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涉稅事項)
3.昨晚工商股權變更后,可以登錄國稅網上服務平臺,在國稅系統變更股東情況、出資額、電話;
4.地稅個人轉股備案后,會給企業一張備案回執,拿著回執到變更大廳的地稅系統變更股東信息;
至此,一整套股權變更成功完成!
注意事項:
1.申報地方稅時,股權轉讓協議必須與工商變更時填寫的股權變更時間一致;
2.股權變更涉及工商、地稅、國稅;
3.國稅股東、購票人、財務負責人、電話、納稅人的信息必須改為新公司的相關人員和聯系方式,避免這些人及其關聯公司因新法人和股東在業務流程中涉及違法事項而造成的涉稅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