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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轉讓家庭唯一的房屋時,有哪些條件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房屋銷售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一條、第四條規定,個人銷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唯一家庭客廳的,取得的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購房時,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其購房時間。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政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二條規定,“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開具日期。
因此,自然人自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登記之日起轉讓唯一家庭房屋滿5年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