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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全面推進營改增后,如何對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建房”行為進行征稅
稅率
?
答:在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改革之前,國稅函[1998]554號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在取得農用地所有權并同時辦理建設手續后,按照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進行建設,并根據工程進度向乙方提前收取房款。項目建設完成后,甲方還將為乙方辦理權屬轉移等手續..甲方上述行為屬于出售資產,應按“出售資產”稅目征收增值稅;如果甲方以自己的建造意愿建造房屋,還應針對甲方的原行為按‘紡織品’稅目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蓋房”的行為,如果只憑自己的建造意愿蓋房而不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應按紡織稅目征收
稅率
;如果是以自己的建造意愿建造房屋,同時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則按照出售資產的稅目征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