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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規定》,從稅務登記、征管、享受協議待遇、后續管理等方案,對企業個人所得稅管理進行了規范。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領事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是指非居民企業以自有或租賃的船舶、飛機、船艙,載運旅客、貨物或電子郵件進出全國各地港口的管理和娛樂活動,包括裝卸、物流等相關輔助業務。通過出租、定期租船、英航空等方式出租船舶、飛機賺取收入的管理和娛樂活動,也屬于國際運輸業務。
據了解,自20世紀60、90年代以來,國家研究院相關機構分別或聯合發布了多份關于從事國際運輸業務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內部支付、稅收協定處理等方面的學術文件。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支付責任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略有變化,需要新的規定。
需要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提供國際運輸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同時辦理稅務登記。如果他們在多個外國港口進行國際運輸業務,他們可以選擇附近的企業參加稅務登記。在其他口岸開展業務時,只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及相關業務的信息函。
要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勞務,設置賬簿,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單獨審核兼職會計代理人記錄和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無法準確計算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未辦理稅務登記,且未單獨審批或提交中間商審批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全境內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人在一次性繳納保險費時扣繳稅款。
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兼職會計代理的承運人,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批準取得管理配額,在全國范圍內運輸客貨進出港口的非居民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國際運輸收入包括貨運收入、客運收入及其附屬收入。需要享受稅務協議待遇的,應按明確規定提交認證信息,但不需要重復提交,以減輕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