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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陽記賬機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完善外貿綜合公共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已經實施, 一些外貿綜合公共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企業)反映了一些舊合同難以按照35號公告的規定同時申請退稅的問題。為解決綜合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合服務企業法律法規健康持續發展,現就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通知如下:
1.綜合服務企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綜合公共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截至2018年6月30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
出口貨物的出口周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
二、綜合服務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審批出口退(免)稅,需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的“備注”欄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的“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不予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