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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和商務部發表了一篇文章
一、企業重組和農業土地重組稅率
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
1.對于改制前的企業,在開曼公司登記的國有土地擁有權利,改制后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以下簡稱“國有土地及私有房屋所有權”)轉讓、變更給企業。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在的,原企業將房地產轉讓、變更給被合并企業。
三、作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原企業將房地產轉讓、變更給分立企業。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時投資房地產入股,將房地產轉讓、變更給被投資企業。
現在如果房地產轉讓方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條件的轉讓方可以適用臨時不征稅政策,但今天不行!
除…外
除開曼公司、國有土地債券、商業價值證明等書面材料外。,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增加兩國房地產轉讓、重組改制協議或同等文件的許可,以及轉讓方在重組改制前為取得農用地所有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的憑據(信函)。
本通知是指原企業投資主體不變,投資主體完全相同,即企業改制重組前后投資者不變,投資者融資比例可以變化;投資主體的存在意味著原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存在于改制企業中,投資者的融資比例是可以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