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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制造和信息化部、國務院聯合發布了《企業相關收費清理狀況專項檢查方案》。根據計劃,四家機構將對大部分與企業相關的收費清理狀況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包括14類與企業相關的收費。
范圍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臨時職能的社會團體、中央政府基金會收取的企業相關行政性收費、行政審批后企業相關管理的休閑娛樂性收費、市場監管和準入等強制性企業收費、中國商人和行業協會企業收費。
此次專項檢查的重點是:
(一)對于取消、暫停和免除國家總令,以及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中央財政性基金國際標準(見所附政策文件),不按時落實到位的;
(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基金審批管理的明確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提高國際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3)行政審批后設立公共服務提供者(包括各種新技術審核、結論、風險評估、高評價、檢測、檢驗、法醫鑒定、鑒定、證明、討論、檢測等)沒有法律依據的。,下同)并收取費用;
(4)融資審批后設立公共服務提供者并收取費用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政府機構及其所屬單位通過設定合理的市場監管和準入條件,增加中小企業的支付負擔;
(六)將中央職能范圍內的事項移交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中介組織承擔和收取費用;如何注冊公司
(七)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信息技術平臺收取費用;
(八)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行政檢查收取費用,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接受有償公共服務;
(九)政府機關和下屬單位非法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各類
、年檢、法醫調查報告,增加中小企業負擔;
(十)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政府機構,以行政職務、壟斷信譽、指定公共服務、強制公共服務等方式收費的;
(11)行業協會的中國商人強迫中小企業參加會議收稅,并強迫他們參加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收取費用;
(十二)行業協會中的中國商人依托臨時職能或利用行政自然資源設立收費項目,提高國際收費標準;
(13)行政審批后未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政府基金會、服務提供者服務費指標表,未按中央政府價格按時登記公司經營、管理、休閑娛樂費用,未建立規范的公示制度;
(十四)中小企業反映的其他違法收費。
(一)下一階段自查自糾(7月15日至8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制造、信息技術、行政等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對省臺企業相關收費現狀進行了深入調查,摸清了企業相關收費的品種、物性、國際標準、范圍、金額和依據。同時,如何注冊公司,通過書面調查結果、座談會上的文化交流、問卷調查、第三方風險評估等方法,普遍聽取意見和建議,了解中小企業的支付狀況和負擔水平。在調查結果見底的基礎上,我們將對照檢查范圍和重點項目,認真對省臺公路涉及企業收取的費用進行自查自糾。對于不符合收費管理明確規定和現階段具體條件的收費項目,不允許取消,應最大限度降低過高的國際收費標準。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制造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應詳細說明組織狀況、取得的效益、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管理政策和建議,并于8月底和5月底向財政部提交工作報告,同時抄送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造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家監管辦。
(二)下一階段勘探檢查(8月16日至8月31日)。
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造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將向有關機構報告,組成4個檢查組,對部分省(區、市)進行調查檢查,被檢查的省和地區另行通知。同時,審計署將對涉案企業收費狀況進行重點項目審計,跟蹤停滯情況。審計結果將按月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監管辦公室。
(3)下一階段整改治理(9月1日至9月30日)。
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根據各省市(區、市)企業收費自查自糾情況,公布取消、變更和規范企業收費的政策措施。同時,充分發揮各級副鄉長(會議)職能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依托平臺加大對違法收費的查處和披露力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對于已核實的不合理收費問題,將追究相關機構和單位的法律責任,并將處理情況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特區政府的監督范圍。下一階段整改管理結束后,將在第一時間形成專項檢查報告,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年以來國家出臺的特殊減費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收費管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的通知
(國辦發[2014]30號)
2.財政部關于如何注冊國家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公司公告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67號)
3.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98號)
4.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國際標準的通知
(NDRC物價[2013]1494號)
5.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全面清理煤炭、天然氣和原油收費基礎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發〔2014〕74號)
6.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減免回鄉診療行政性收費困難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
7.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取消、暫停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稅[2014]101號)
8.財政部、商務部關于中小企業免征中央相關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號)
9.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取消公司水路相關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的通知
(財稅[2015]92號)
10.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取消和停止征收若干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稅[2015]102號)
11.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降低房屋轉讓商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際標準的通知
(NDRC物價[2015]2136號)
12.財政部關于取消、暫停和整合部分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6]11號)
13.財政部、商務部關于擴大相關中央政府基金會豁免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14.財政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豁免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