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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財務人員討論,公司董事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兼職董事)。根據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向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支付津貼的議案》的明確規定,本公司向獨立的膠州注冊公司董事支付的津貼為25,000港元/人/年(含稅),向非獨立董事支付的津貼為10,000港元/人/年(含稅)。兩個應稅項目在代扣代繳審批上有區別嗎?
董事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獨立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香港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香港證券交易所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監督意見》(發〔2001〕102號),是指除公司董事外,不擔任其他職務,且與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其主要股東沒有關系,可能妨礙其獨立主觀判斷的董事。對于一個人因擔任董事而獲得的董事費收入,國家協會
《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干難點問題的明確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屬于勞動報酬所得的實物性質,個人所得稅按勞動報酬所得征收。應該指出的是,根據國家研究所
具體主席團
《關于落實部分政策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9] 121號膠州注冊公司),僅適用于一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事,不在公司任職或受聘的情況。
非獨立董事費用應與工資一并支付。如果港交所董事(主任)同時擔任中小企業必要的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中小企業必要的管理職務,但實際從事中小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則應判斷其在中小企業中具有董事(主任)和員工的雙重身份。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的明確規定,公司(含關聯公司)聘請一人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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