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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我工作的中小企業是一個行業。從2009年開始,我仍然陸續從國外購買電子設備和原材料。但在納稅申報中,只將出口繳納的增值稅錄入“四據”系統,未給予批復。這種情況是最近才發現的,有的已經半年多了。請問這類出口物資的增值稅進項稅是否還可以抵扣?
[解決方案]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國稅函發〔2009〕617號《關于增值稅稅票抵扣期限變更難點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海關憑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管理出口增值稅所必需的增值稅,一般應當征稅。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簽發的海關繳款書的,應當在簽發當月180日內送交負責人。
行政機關應當提交《完稅憑證抵扣聯》(包括紙質信息和電子統計數據)申請審核比對。
海關繳款書必須不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
一般納稅,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完稅證明的,在開具當月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時,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抵扣進項稅。超過上述單據規定的扣款期限,不允許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