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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房地產項目聯合開發,兩個合伙人不單獨成立法人聯合體,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乙方)進行項目的發改委審批和支付,另一個合伙人(甲方)只支付資金,住宅區建成出售后,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獲得項目的凈利潤。甲方的再分配收入是否應該支付?
[解決方案]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一人合伙或合資,以本企業為整體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的聯合體法人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
(二)開發合同或協議約定項目收入再分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企業應將項目產生的期初利潤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審批并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不得在凈利潤中重新分配目標收入。同時不能在生產成本中攤銷,也不能因接受投資者總投資而從凈利潤中扣除。
2.投資者獲得的目標開倉收益應相當于股息和紅利
把手。
中華民國
該法第26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三)在中國境內具有嘉興公司注冊并從事娛樂活動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獲得與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密切相關的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收益;
中華民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向其他居民企業融資取得的投資收益?!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利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公開發行的居民企業股份和香港證券交易所貨幣不足12個月的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
按照規定,聯合開發房地產,一方只發行資金,居民企業獲得項目凈利潤分配,為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