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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交通運輸部和商務部昨天發布
《大部分收入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具體將與汽車購置稅相關的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大部分汽車購置稅收入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地方政府
,并對資本支出的范圍、補貼的國際標準、審批和審計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必要性”,車輛購置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交通建設項目、一般公路工程項目、一般國家和省級災后恢復與修復項目、公路災后修復與維護項目、農村居民舊渡口報廢與改造項目、交通節能減排項目、公路交通體制改革項目、港口水路緊急趕通項目、舊摩托車報廢與改造項目,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其中交通建設項目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明確各類項目融資補貼國際標準按照交通可持續發展規劃執行。一般公路項目支出分配采用環境因素法,大部分是熟制下達。一般來說,國道、省道災后恢復修復項目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明確項目補助國際標準控制在不超過修復工程費用的50%,今年資金總規模不超過100億元。公路災害搶修工程支出撥款采用項目法,根據每一次公路災害的災害類型由工廠給予補助,第一類災害(特別嚴重災害)不超過1000萬元。已經使用財政收入其他補助資金的項目,仍應安排使用。交通節能減排項目支出分配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物性、節能減排總投資、年度節能減排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效益綜合計算確定獎勵金額。《必要》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車輛購置稅資金的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金績效考核體系,確保車輛購置稅資金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對于南通公司注冊狀態不現實的周邊地區和單位,將相應扣除財務收入或收回車輛購置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