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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企業所得稅起源于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受到歐美和韓國的負面影響,始于20世紀初個人合理避稅。民國初年,光緒年間(約1910年)起草了《所得稅條例》,其中包括企業所得稅和所得稅的細節,但沒有公布。民國政府于1911年在臺北成立,是基于上述規定,1914年底公布的《所得稅法》,但至今已實施20多年。
1936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組織法》,次年10月1日實施。這是中國近代第一個實質性的所得稅。1943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法》。這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所得稅法。因為過去的腐敗,我們國家不發達,窮人偷稅漏稅,窮人要交。所得稅法只是個假名,執行的不好。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78年鄧小平會議前30年,中國的所得稅制度經歷了一個交錯的可持續發展階段。
1950年,原中央辦公廳發布了《省內稅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全國有14種增值稅,包括工商稅(所得稅)、利息貸款所得稅和工資所得稅。1950年開征工商稅(所得稅)后,征稅的主要目的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集體工商戶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政府相關機構參與經營管理,國有企業采取了無償繳納所得稅的制度。該系統旨在滿足以前分散的市場經濟自動化的需要。
鄧小平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適應中國的對外開放,需要投資總額。1980年9月10日,CPPCC第五屆全國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合理個人避稅法》。為了解決這兩項立法之間的矛盾和形勢的可持續發展,1991年4月9日,CPPCC將這三項立法合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務所為您提供了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其他外國企業和管理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收。納稅人范圍小于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 (一)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國有企業;(4)合資公司;(五)公私合營企業;(六)其他收入來源于個人合理避稅、制造、經營管理及其他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是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個人財產轉讓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地價收入、使用權費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稅務所提醒您,企業所得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村民和非居民)和其他創收組織對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除了國有企業和伙伴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