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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大學生公寓和食堂
通知
國稅發〔2016〕82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現將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制度的實施情況通知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與大學生簽訂的大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稅。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照國家明確規定的國際票價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勞改系統改革期間,
。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大學生食堂為大學生提供休閑公共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制度改革期間免征增值稅。
四、本通知所稱“大學生公寓”,是指為大學生提供合理的稅收優惠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國際票價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宿舍。
“大學生食堂”是指按照《關于公共衛生個人如何合理規避納稅人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大學生食堂。
5.本月底前,已按本通知明確規定征收和應免征的房產稅和稅款,從繳納房產稅和應納稅款中扣除或退還;已征收的應免征的增值稅予以退還;已征收應免征的增值稅,可在納稅后的月末沖減或退還。
司法和商務部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