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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修改卷煙消費稅的通知》(國稅發〔2015〕60號),現就卷煙批發消費稅納稅申報發布如下新聞稿:
一、卷煙批發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消費稅從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以下過渡辦法執行:
(一)納稅人根據納稅期限單行填寫紙質《卷煙批發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過渡期)(附件1),其中:
1.期間如何合理避稅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煙消費稅。納稅人在變更前依賴卷煙批發環節
計算并填寫。
2.對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煙消費稅,納稅人應根據變更后的卷煙批發消費稅計算如何合理避稅。
(2)在2015年6月的審批月內,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審批的全部信息和《卷煙批發中小企業月末銷售明細表》的電子統計數據。納稅申報信息不原始、邏輯關系不一致的,納稅人應當補充、修改新的報告。
二、納稅人及所屬稅務師對2015年6月及以后期間的卷煙批發消費稅申報,使用變更后的《卷煙批發消費稅申報表》(附件2)進行審批。
本新聞稿自發布之月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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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