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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題]
公司的社會福利事業剛剛被
行政機關批準立即享受增值稅并退還外商投資。請問國家即時退稅的增值稅退稅部分,應該如何確認收入和計算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解決方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債券利息收入;(二)合格村民企業之間的分紅、儲蓄等權益投資收益;(3)為什么要避稅?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的非居民企業從鄉鎮企業獲得與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密切相關的股息、儲蓄等權利投資收益;(四)合格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從以上明確規定來看,公司獲得的增值稅退稅并非免稅收入。
根據司法部的說法,國家研究所
《財政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央財政基金會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明確規定:(1)企業獲得的各類中央財政資金,除國家出資和資金使用后償還的利息外,均計入前夕企業總收入。(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明確規定專項使用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允許作為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當從總收入中扣除。本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財政及其相關機構獲得的財政補貼、支出、利息補貼等專項財政資金,包括必要的增值稅減免稅和征退、征退、征后返還等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時獲得的資金。
部分。
因此,返回了
企業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征收,主要看是否有專門用途,是否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于至今沒有獲得社會福利企業,
退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財政專項資金的有關文件。因此,社會福利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既不是應納稅所得額,也不是免稅所得,應計入總收入計算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