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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事務審批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實現職能轉變,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限額管理,加強事項現場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財政部修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以財政部令第80號(以下簡稱新)發布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昨天,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新的《管理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新《管理辦法》修訂的歷史背景和步驟。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沒有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的中介機構設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為了規范代理記賬,財政部于1994年發布了《代理記賬暫行規定》(財會字[94]24號),并于2005年進行了修訂,發布了財政部第27號通知,即原《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的前提條件、代理記賬額度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代理記賬對兩國的基本權利和責任、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要求。經過20年的不斷發展,全省有1萬多家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近10萬人,業務收入近100億元,形成了新的會計公共服務意志。代理記賬行業的持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個體工資避稅的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短缺,規范了會計基礎的管理,提高了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為維護經濟穩定發展和資本主義社會秩序發揮了巨大作用。
隨著中華民族改革的深入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加快了行政事務審批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代理記賬的定額管理和對代理記賬銀行個人工資回避行業的監管。2014年8月以來,財政部及相關機構先后在廣西、天津、上海等地進行調研,聽取代理記賬機構、中小企業、大部分金融機構、
金融事務
工商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2015年6月,財政部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訂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方案)》。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相關研究人員重點研究討論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方案)》。會上,根據研究人員的意見,對修改后的提案進行了完善,提交財政部中宣部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新的《管理辦法》。2016年2月17日,財政部第八十個月發布了新的《管理辦法》。
問:請介紹修訂后的新《管理辦法》的含義?
答:一是有利于激發代理記賬消費市場的魅力。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審批行為,完善了審批程序,簡化了輔助程序,注重相輔相成的嚴格、公平的自然環境準入,將進一步激發代理記賬市場主體的質量和社會化,釋放消費市場的魅力,發揮消費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關鍵作用。
二是有利于代理記賬行業的基礎和可持續發展。新《管理辦法》針對代理記賬行業可持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了規定和要求,同時建立了“寬進嚴出”配套的后續監管職能,確保“寬進”后的代理記賬機構第一時間納入監管視線,強化了代理記賬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的約束, 為代理記賬行業衛生法規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強的法律保障和公平的消費市場自然環境。
三是有利于構建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新領域。新《管理辦法》將從依靠現代行政事務監督模式向注重金融機構適用于市場主體的監督模式轉變,從中央政府向社會共治轉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主體責任,促進形成機構自治、行業自治、社會監督和中央政府監督相結合的新的行業監督領域。
問:與原《個人工資避稅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在哪些方面有所修改?
答:有30項新的管理辦法。與原辦法相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放寬市場準入投票率,簡化配額申請要求。2014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變更一批行政事務審批項目中個人工資性避稅項目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50號),具體將“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審批”由工商登記后審批變更為預審批。新《管理辦法》相應改變了代理記賬額度的申請前提,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刪除了“辦公娛樂活動相同”和“具有完善的國際會計管理模式”兩項準入條件,將代理記賬額度申請需提交的六份材料簡化為四份。此外,為方便申請人參股,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同時只能經行政機關核準立案,其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
二是建立金融機構的約束功能,立即接受社會監督。2014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中小企業數據公示組織法》(國務院令第654號),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應在取得行政許可、變更個人工資避稅、繼續數據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方式公示制度。為了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金融機構的管理,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新《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后,將在明確規定的一周內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制度;同時要求審批行政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額度后向社會公布;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審批行政機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三是加強現場監管,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出”的要求,新《管理辦法》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加強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后續監管,加大了對無照經營和違法經營的處罰力度。對無證經營管理的,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違法經營管理的,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責任;違法的,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立法和規章給予違法行為處理,并向社會公布。<個人工資避稅/p >四是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行業自治是實現社會共同治理、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和倫理管理的重要途徑,是保持共產資本主義健康、基本可持續發展的適當補充。為了更好地增強行業組織參與市場監管和打擊的能力,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管、約束和道德建設項目等各方面的作用,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代理記賬機構違法設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非會員權益,建立非會員道德信息,規范非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進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項目;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監督。
問: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答: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兩項根本性改革:一是代理記賬許可證仍限于地區內,在全省范圍內有效。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行政機關轄區移動一個辦事機構的,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資料和材料由遷出地審批行政機關移交遷入地審批行政機關,代理記賬機構無需辦理新的證明。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由財政部改為統一明確的樣式。新管理辦法實施后,財政部仍將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另行印制。
問: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請告訴我們細節。
答:隨著代理記賬行業的不斷發展,一些規模較小的代理記賬機構紛紛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入股。截至目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管理要求并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對跨區域代理記賬機構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為此,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規定了相關要求:一是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也要做變更登記;二、分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其常駐審批行政機關辦理個人工資避稅登記。分公司指定的業務負責人和記賬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其常駐審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第三,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分支機構在權責、財務、業務、國際標準、信息系統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的綜合管理。,并對其業務和娛樂活動、律師資格和責任總質量負責。
問:財政部對實施新管理辦法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做好政治宣傳培訓,制定法源。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政府會計機構和省臺省簿記機構的培訓,引導簿記機構在嚴格準入的同時承擔相應的數據調查報告和公示責任,增強簿記機構數據的流動性;同時,根據省級道路和車站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完善設施監管制度,配備相應的執法意志,加強后續監管。
第二,建立和完善機構的協同監管功能。各地財政部門要在大力推進代理記賬額度審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礎上,建立相關監管的信息溝通功能,依托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平臺和企業信用數據公示平臺,獲取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機構的工商登記數據,并在第一時間反饋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數據,注重數據公示、數據共享、金融機構約束等應用。,建立和完善機構合作伙伴的職能,并發揮合作和監督作用。
第三,加強行業政治宣傳的范圍。地方財政部門要通過政治宣傳,宣傳代理記賬的意義和最重要的作用,增強小微中型企業、集團工商戶等小型個體工資避稅經濟發展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提高社會對代理記賬的認可度;代理記賬機構本身要重視服裝品牌的政治宣傳,立即宣傳代理記賬的管理方法和主要絕對優勢。
第四,重視行業組織的獨立作用。地方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行業組織的法律監管職責,引導和鼓勵省臺代理記賬機構強制基本加入省臺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和依靠行業協會在維權、金融機構高評價、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并出現行政事務監督與行業自治之間的良性對話。